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联合主办的“中国首届电子商务政策与法律研讨会”于今年3月1-2日,在上海浦东中达广场召开。来自国务院有关部委办、部分省市政府的各级领导、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科研院校、电子商务相关企业、电子商务研究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近300位代表参加了研讨。会议主要就以下议题展开了研讨。
一、关于立法迫切性。与会者认为,电子商务模式已经与传统产业和实践相结合,已有了特定的调整对象,因此电子商务中的某些问题,诸如认证、电子签名必须由法律明确其效力,规范其法律关系。虽然目前已经有不少部门和地方立法,分别调整着电子商务中的各个领域,但电子商务本身需要统一的规范的市场,其法律调整也应当是统一和协调的。这需要有国家层面的立法。发达国家和我国周边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发展很快,并且已见成效,如果我国不以法律来调整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则很难在世界或亚洲占据经济信息化的领先地位,失去在新世纪快速发展的契机。电子商务具有全球性,信息化已逐步成为各国企业内部管理和对外贸易的基础设施,我国入世在即,需要与国际接轨。在这一方面,不仅IT行业、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络公司表示了强烈的愿望,而且传统企业IT化改造也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
二、关于电子商务立法模式。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与会者的讨论集中在综合立法和分散立法、中央和地方、统一立法和部门或行业立法等方面。
与会者认为,我国应制定统一的电子商务法,其框架大略为:(一) 电子商务法总则,主要包括立法目的、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管理机构、冲突解决等基本问题。(二) 电子商务法分则,主要内容大致包括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及电子商务管理机构等方面。多数与会者认为,电子商务立法事关全局,因而必须走统一立法思路,要由国家作全局性安排。从现实情况而言,中央应有一部指导性的政策框架或是宏观的法律规范。对于全新的领域可以进行单独立法,对于传统领域则可以通过检讨、修改现有法律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实践。不适宜也不必要制定一部电子商务法典。
三、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切入点。与会者建议,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角度,应当首先制定电子签字和认证法,以使电子合同得到安全的运作,这种作法也符合国际惯例,因为许多国家都是先颁布电子签字和认证法。
与会者认为,目前有关域名冲突的纠纷日渐增多,现有法律尚不能完全解决此类问题。故应首先解决域名权与现实权利的冲突,明确域名的权利性质。可先出台解决域名与现有权利冲突的司法解释,再进行地方性立法、制定行政规章、法规,最后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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