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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信企业拒绝法院调查取证事件的思考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近几年来,移动、电信等通信企业拒绝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事件时有发生,绝大部分法院对此针锋相对,除责令通信企业依法履行协助义务外,还对其处以不同额度罚款的制裁。由此,引发了一次又一次激烈的争论。

  背景:屡犯屡罚与屡罚屡犯

  案例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法院2003年在执行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要求该县移动通信营业部提供某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移动通信企业以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为由予以拒绝,法院对该营业部处以3万元罚款。2003年11月6日,有关当事人请求湖南省人大法工委就人民法院是否有权检查移动通信用户通信资料做出法律解答。湖南省人大法工委认为,用户通信资料中的通话详单属于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范畴,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调查取证时,应符合宪法的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2004年4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下发法工办复字[2004]3号交换意见,同意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请示意见。意见出来后,相关法院退还了5起类似纠纷的罚款。(《三湘都市报》2004年5月17日报道)

  案例二: 2005年10月20日,江苏省东台市法院的执行人员到常州电信分    公司所属湖塘营业厅要求查询电信用户机主资料。常州电信分公司答复,根据宪法第四十条及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能检查电信用户的资料信息。随即,东台市法院的执行人员来到常州电信分公司接待处,再次提出要求查询电信用户资料信息,仍遭拒绝。法院遂对常州电信分公司湖塘营业厅、常州电信分公司各处罚款3万元。常州电信分公司向盐城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要求撤销罚款决定。盐城市中级法院驳回其申请。2005年12月2日,东台市法院将6万元罚款执行到位。(《人民邮电报》2006年4月12日报道)

  案例三: 2006年2月23日,江西省铜鼓县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依当事人申请,到江西宜春移动公司调取案件受害人漆某的手机通话记录及相关资料,移动公司人员向法院办案人员出示一份法工办复字[2004]3号文件复印件后,拒绝提供漆某通话记录。3月14日,法院办案人员再次到该公司调查,仍遭拒绝。为此,铜鼓县法院作出对该公司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宜春移动公司不服申请复议。4月6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铜鼓县人民法院对江西宜春移动公司罚款 3万元的复议决定。(《中国法院网》2006年4月7日报道)

  案例四: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在执行一起借贷纠纷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故意隐藏身份和住址,造成该案执行受阻长达6年。2006年4 月,西充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干警终于获取了被执行人在成都市的座机电话号码,即到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调查该座机电话的开户资料,却遭到拒绝。电信公司扬言不论哪级法院来了都不能查,并公然在法院介绍信背面批注“根据宪法第四十条不能提供用户信息”。5月15日,西充县人民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责令成都电信公司立即协助调查、取证,并对其给予罚款3万元。迫于法律压力,该公司终于同意协助调查、取证,使得这起借贷纠纷案的执行取得了重大突破。同时,西充县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成功地对罚款进行了强制扣划。(《南充晚报》、《中国法院网》2006年5月25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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