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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诉前财产保全中案外人异议的几个问题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在司法实践中,案外人对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标的主张权利,提出异议,普遍发生于执行阶段,在执行阶段处理案外人的异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以下简称《规定》)从程序上都作了规定,操作起来并不难。但在诉前财产保全阶段,案外人对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标的提出异议,主张权利,却较为鲜见,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这种情形的规定也不明确,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颇有争议,因而造成司法过程的不统一。这个问题不解决,必然会影响司法的规范性和法律的严肃性。案外人在此阶段提出的异议有没有法律依据,如何处理?在此,笔者根据对有关法律规定的理解,浅谈见解,与大家商讨。

  一、诉前保全案外人的异议的界定。

  诉前财产保全案外人的异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定义。不明确案外人异议的定义,就无法识别其性质和法律作用,就无法谈及怎样解决异议,就有可能使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对案外人异议的界定是首要解决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利害关系人为了实现诉讼的目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对另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财产等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而案外人以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标的的权属并非被申请人所有,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以案外人的身份认为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所执行的标的违反法律的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要求解除法院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将已执行的标的归还原主,这就是案外人提出异议的过程。从其过程来看,涉及到下列几方面的内容:(1)提出异议的主体不是申请人,也不是被申请人,而是与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2)采取强制措施的机构是依法行使职权的人民法院;(3)强制措施已实施;(4)案外人提出异议主张权利并提供相关证据。因此,根据案外人提出异议过程所涉及的范围和内容,案外人在诉前财产保全过程中,提出异议的定义可归纳为:起诉前,法院依法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案外人对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标的主张自己权利,并提供相关证据的过程。

  二、案外人异议的内容。

  了解异议的内容,有助于审查异议时,有的放矢,目标明确。从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定义来看,异议的内容是指对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标的主张权利。其包含两个层面即异议的标的和案外人主张的权利,要正确理解异议内容,必须理解“标的”和“权利”所指的范围。在诉前保全阶段,“标的”的范围比较狭窄,必须能够采取强制措施的对象,应指标的物,如房产、金钱、股票、债券等。人身关系等不能强制执行的对象不属于标的物的范围。“权利”是指案外人对标的物主张他一定的权利,一是所有权,如房屋、车辆所有权;二是担保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等权利;三是债权,如案外人对标的有租赁权或借用的使用权等。因此,案外人主张的权利应包括物权和债权。

  三、案外人异议的法律依据。

  有些人认为,诉前财产保全属于起诉前法院根据一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对另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措施,其过程不属于执行阶段,不能适用执行程序中处理案外人异议的有关法律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在诉前保全阶段不应受理案外人的异议。如果认为法院采取的诉前保全措施侵害了他人的权益,只能由被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复议,适用复议程序处理。这种观点欠妥,不够全面。对诉前保全的标的主张权利,除了通过利害关系人提出复议外,还可通过案外人提出异议的途径来解决。首先,案外人认为法院采取的诉前保全措施侵害其合法权益,应当有权利提出自己的主张,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五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其次,诉前保全的裁定一经送达利害关系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法院采取诉前保全的措施是依据生效的裁定进行的,因此法院采取的诉前保全措施应属于法院的执行过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再者,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认为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标的侵害其合法的权益,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并主张自己的权力。《规定》第70条第一款作了明确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综上所述,案外人在诉前保全阶段提出异议,对法院采取的诉前保全措施执行的标的物主张权利,适用执行程序中处理案外人异议的有关规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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