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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判流程管理中立审分立的评析
www.110.com 2010-07-24 15:33

“立审分立”是人民法院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总结出的一条成功经验,也是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为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的审判机制而大力推行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并纳入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立审分立”是法院在改革中探索的结果,其具体运作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立案庭的职能在不同地方也不尽一致,因而目前社会上还有不少人并不十分了解,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迫切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尤其是在理论上加以阐明。目前“立审分立”已在全国普遍实施,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当然在理论和实践上还会出现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在理论上进行总结。对“立审分立”我们可以提出问题并探讨解决的办法,但积极贯彻实施是毋庸置疑的。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1999年度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法院改革的重点是改革长期存在的审判工作行政管理模式,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具有审判工作特点,适应审判工作的法院管理体制。”我国法院以前基本延用行政管理的审判管理模式,立案、审判、执行不分,将审判职能分割给合议庭与审判庭、庭长、院长层层行使,案件层层审批,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造成审判资源浪费,增加了诉讼成本,违背了诉讼经济与效率的原则。这种行政化和集权化的管理模式既不利于体现程序公正、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又不利于提高法官的素质。因此,《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针对审判工作的特点,确立了立案与审判、审判与监督、审判与执行三个分立制度,强化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这一举措积极地推进了法院改革,促进了司法体制创新,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下面笔者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对立审分立制度进行简单地评析。


  一、立审分立是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重大举措。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心工作是审判而非司法行政。实行立审分立、审监分立、审执分立的审判管理模式,是建立在对审判职能进行制约划分和对案件进行流程化科学管理的基础上的,把审判职能划分立案、审判、执行和审判监督,将不同的职能落实到不同的部门,强调各职能部门的相互制约,确保各项职能都能按照法定程序运行,有助于建立不同审判职能的分权制约机制,增强相互制约。同时,将案件审判流程划分为不同的环节,并赋予每一个环节特定的职权,从而摒弃了以往的行政管理模式。立审分立等审判管理模式遵循了审判活动的规律,体现了司法的本质属性。


  二、实行立审分立,全面落实公开审判。


  实施由立案庭以排期为主要内容、流程控制为目标的流程管理机制,有助于全面落实公开审判。案件受理后,立案庭的排期法官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别、案号、受案顺序、法定期限和审限、案件的繁简程度及合议庭存案情况,在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的一定期间内,通过电脑排定案件的第一次开庭日期、庭审时间和审判法庭。这种做法使审判流程透明化、审判活动公开化。


  三、实行立审分立,强化对案件的全程跟踪管理。


  为确保个案公开审判的落实,立案庭还根据案件流程对全院案件的审理进行全程跟踪。通过计算机联网,合议庭将每件案件的首次开庭、再次开庭、当庭宣判、结案日期输入计算机,使立案庭对全院案件的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等不同审理阶段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在此基础上,对审限进行跟踪,落实案件的督办、催办,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调节审判资源,从而确保了审判工作的重点。


  四、实行立审分立,强化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通过将庭前程序与庭审程序分立,即实行立审分立,由立案庭行使案件的审判流程控制权,合议庭行使审判权。同时,在立案庭设保全组、送达组、鉴定评估组,将送达、诉讼保全、鉴定、评估等从审判活动中分离出来,交由立案庭行使,避免了审判案件的承办人过多地接触当事人,杜绝了“暗箱操作”,防止了上述环节中可能产生的“人情案”“关系案”,进一步保障了审判和执行的公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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