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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民事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分析及判断
www.110.com 2010-07-24 15:33

  [内容提要]:在启动审前程序机构之后,证据要想发挥其证明作用,除了需要由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审前程序中依证据穷尽原则实现举证、相互质证的“证据关门”外,在程序法官通过认证采信证据和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合理的判断之后,还需要实体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对待证事实的认定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以成为案件法律效力的最终判断。因此,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是否客观地反映证据,对证据作出认真的分析,对采信证据与否给予令人信服的说明,不仅关系到裁判文书本身的质量,而且也反映了审前程序机构对举证、质证的完善程度。

  一、目前民事裁判文书对证据的分析判断存在的问题

  第一,未列出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裁判文书一般只列出原告诉称的内容和被告辩称的内容,至于双方当事人分别提出哪些证据来支持他们所主张的事实,则在裁判文书中被遗漏了(个别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有所反映),即使偶尔有提及证据的,也是一带而过。

  第二,未写明质证的情况。质证是证明过程的一个基础性环节。裁判文书中不写明质证的情况,就无从得知双方当事人经过质证,对哪些证据是认可的,哪些证据是予以否认的,看不出双方当事人在证据问题上争执的焦点是什么。

  第三,未说明法官对证据的分析与判断。裁判文书中往往写得过于武断,在列出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后,接下来就用“经审理查明”写出法院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并用“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来表明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是有所根据的。然而,从法院的裁判文书中既看不出法院是运用哪些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的,也看不出对存有争议的证据材料,法院是如何评价、如何采信的。

  二、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忽略产生的消极影响

  第一,影响了公开审判原则的实施。公开审判,是我国宪法和三大诉讼法确认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措施。然而,长期以来,有的同志对这一重要的诉讼原则存在理解上的偏差,认为它仅是指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案件和公开宣告判决,允许公民旁听法院的审判活动,而未认识到在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分析说明,表明法官对证据的分析判断、采信证据和认定事实的理由也是公开审判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未认识到通过在裁判中说明法官对证据的分析判断是保证法官心证公开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更具有实质意义的公开审判。

  第二,削弱了裁判的说服力。当代的诉讼制度是渗透着民主精神的诉讼制度,法庭应是最讲道理的场所。法官成为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进行理性对话的场所,一方面,在于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充分陈述各自的主张和理由,另一反面则在于法院裁判是充分说理的。裁判的充分说理性不仅要求法官应当将自己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建立在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的基础上,而且要求法官采信哪些证据、否定哪些证据,均需要有充分的理由,这些理由还应该在裁判文书中详细说明。在裁判文书中对证据作简单化处理势必会削弱裁判的说服力,使一些本来服判的当事人判而不服。

  第三,不利于上诉制度发挥作用。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是败诉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主要原因之一,而诉讼中认定事实错误又主要是运用证据失误造成的。采信了不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对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判断失当,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错误地分配了证明责任,未能正确掌握证明标准都可能造成对事实的错误认定。裁判文书不具体写明证据及法院对证据的分析判断,不写明法官依据哪些证据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当事人虽然可以感觉到认定事实有错误,却无法知晓认定事实错误的毛病究竟出在哪里,也就难以提出针对性强、理由充足的上诉。这显然妨碍了上诉权的行使。另一方面,判决书中不具体写明证据也妨碍了上诉法院对一审判决的审查。证据问题的模糊性使得上诉审法院无法通过判决书本身了解举证、质证的情况,了解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与采信情况,因而也就不容易对一审判决运用证据是否正确做出准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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