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劳动者就业形势日渐严峻的背景下,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下岗及失业人员,这类人员由于年龄、文化、技术等因素在就业市场上处于绝对的劣势,因而被称为弱势群体。如果他们的基本生存条件得不到保证,则直接影响到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和社会的稳定。本文拟从法律救助的角度,对改善失业、下岗人员的生存状态等相关问题提出看法,以期提高审判机关对这类弱势群体的关注和救助能力。
一、弱势群体概念的提出。
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及中国入世,贫富分化的速度逐渐加快,大量的企业因转换产业结构或连年亏损造成众多的企业职工下岗、失业。而这类人员多半是劳动素质较低的职工,他们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因生活缺乏保障已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如果政府对他们的基本生活状况处理不好,势必引起不满情绪,并可能发展到引发反社会行为的严重后果。这类人员目前已成为弱势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我国现阶段的形势来看,弱势群体主要是指权利弱势群体,它主要包括残障人群和城镇贫困居民等经济弱势群体及物质生活上摆脱了贫困但权利行使困难的其他人群。弱势群体的广泛存在,给我们的法律工作者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重视弱势群体权利状况的改善,业已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朱镕基总理在今年三月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了“弱势群体”这一概念,并对他们的生存状况给予了极大的关注。自此,“弱势群体”的概念正式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启用,表明我国政府对人权保障给予了高度重视。所以,如何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适当平衡各利益集团的资源分配,维持一定限度的社会公平,已成为政府必须解决的重要任务。
二、对弱势群体实施司法救助的原因及重要性
中国社会科学院2002年度的《人口与劳动绿皮书》指出:“中国城镇的实际失业率已达到7%的警戒线”①。所谓的“警戒线”,按学者的通说是指城镇失业承受力的临界点,超过这个点,社会就不能承受。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统包统配”一直是解决新生劳动力就业问题的主渠道。在就业方面推行的是“国家计划安置就业和劳动者被动就业”的单向就业机制,这种就业机制在实行低收入和“大锅饭”政策时期,保证了我国的高就业率。但在实行市场经济后,就业机制也逐步渠道多样化和义务约束契约化。而我国是世界上劳动力资源最充裕的国家。绝对数量大于任何一个国家,不论采取何种积极的市场安置方式,均不能使所有适龄劳动者充分就业。加之大多数劳动者的科技、业务能力较低。企业“甩开”大批素质较低的职工(尤其是中老年职工)后,直接威胁到“稳定”这一当今中国的最高利益和最重要大局②。 再加上多年的“主人公”宣传,因此企业和职工之间形成了很强的人身和经济依附关系,存在着根深蒂固、挥之不去的“单位”概念③。在这种情况下,那些无政治背景,无较高的知识和技能素养的人下岗或失业后,很容易因基本生存条件的丧失而对社会管理层产生敌对情绪,将自己的失业归咎于企业和社会管理层的无能、失职甚至腐败。以至将下岗、失业问题转变成更大的社会问题。从我们的社会生活实际情况来看,弱势群体既包括经济弱势人群,也包括在维护权益方面处于弱势的人群。经济弱势人群更多带有社会竞争的结果性,而权利弱势人群更多地反映参与社会基本生活的不平等性④。经济上的贫富差异可以存在,但如果合法权益不能平等享受就极可能产生重大的社会问题。所以,为了社会的长治久安,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救助,特别是权利救助对维护社会的稳定及实现社会正义具有重要意义:1、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是社会主义法制和民主建设的内在要求。2、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是实现社会实质公平的需要。3、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是确保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公正、文明、科学的重要标志。4、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是建立社会和谐秩序的必经程序。5、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可弥补社会保障措施的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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