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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俄罗斯法在世界法律地图背景下的类型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从现代比较法学的观点看俄罗斯法正处在发展的转折阶段。目前还不能一般地把它归入西方法族,特别是归入罗马——日耳曼法系。但是应当承认这个事实,它已经决定性地离开了自己的“社会主义摆轮”并且逐渐地汇入西方法分支之一。

  在今天现代俄罗斯法正处在一个十字路口。摆在它面前的选择:要么与已经存在的现代法族之一汇合,走自己的路并形成新的欧亚法族,要么回到以前的“社会主义渡轮”。依照客观的标准和评价可以自信地说,纯粹的第三条道路是不存在的。

  这就意味着,事实上在俄罗斯法面前的选择只能是两种方案选择其一:或者与任何一个现存的西方法族汇合,或者成为新的世代相传的(欧亚或者斯拉夫)法族的一部分。现代俄罗斯法的发展趋势已经使得可以认为,它正在向与罗马——日耳曼法族中的德国法分支靠拢的方向运动。

  本比较法分析的任务有两个:确定现代俄罗斯法的类型,也就是回答现代俄罗斯法到底属于哪个法族的问题,并指出它进一步改革的方向。为了得出有理有据的结论,有必要回答以下准备性的方法论上的问题:现代基本的法律体系有哪些?在现代比较法学中进行法律体系划分依据哪些标准?欧陆法族较之英美普通法有哪些种的特点?从哪些因素形成了社会主义法的比较法特点?以及最后,现代俄罗斯法具有哪些类型学的特点?

  现代基本的法律体系:世界法律地图

  在现代比较法中对于究竟存在哪些基本的法律体系,没有一个统一的观点。几乎每一个比较法学家都有自己的关于法律体系划分的理论。但从世界文献所提供的理论中可以划分为四种,那就是:法国理论、德国理论、美国理论和现代俄罗斯理论。法国理论在著名的法国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R.David)的著作中得到了最完整地体现,他在自己的时代最先承认了社会主义法是一个独立的法族并把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作为一个统一的法族。[1]德国理论在两个杰出的德国学者,康拉德?茨威格特(K.Zweigert)和海因?克茨(H.Kotz)的著作中得到了体现,他们否认社会主义法作为一个真正的法族,但承认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作为独立的法律体系。[2]与法国理论和德国理论相比美,三个美国研究者:迈理?安?格莱顿(M.Ann Glendon),麦克尔?郭尔顿(M.Gordon)和克里斯托夫?沃萨克维(C.Osakwe)提出了一种理论,在某种程度上融合了法国理论和德国理论的因素,但根据争论的基本的要素,在保持了自己的独创性的同时,更接近于法国理论。[3]最新的对于现代律体系划分问题的贡献是由后苏维埃的俄罗斯理论作出的,她承认拉丁美洲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族并把“正处在变动中的”(кочующее)法作为一个单独的法族。现代俄罗斯理论较好地体现在Ю。А。基霍米洛夫的著作中。[4]

  在本分析中提出一种理论,根据该理论法律体系在三个层面上和依据不同的标准划分。在第一个宏观分类的层面上依照宗教定位标准宗教法律体系和非宗教法律体系得以区别。属于主要的宗教法律体系的有穆斯林(伊斯兰)法、希伯来(犹太)法、天主教教会法和印度法。在第二个宏观分类的层面上依照对于法的理解和法在社会中的作用划分为两个主要的法律传统,也就是西方法律传统和非西方法律传统。在微观划分的层面上西方法律传统(也就是西方法)同样被分为三个法族,那就是:罗马——日耳曼法族、英美法族和斯堪的纳维亚法族(北欧法族)。罗马——日耳曼法族又分为两个分支,也就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英美法族也被划分为两个分支——英国法和美国法。在罗马-日耳曼法和英美法之间存在着所谓的混合法,也就是所谓的含有各种填料的法律体系,其中混合了罗马——日耳曼法和英美法的因素,但她是一个独立的法族。非西方法传统的概念包括东南亚法和非洲习惯法。在该布局中社会主义法是一个独立的法族并且属于准西方法的范畴,因为它包含了一些罗马——日耳曼法族的类型学上的特征,但根据许多决定性的因素又不具有完全的西方法的属性。依照我的观点,现代世界的法的地图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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