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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实用法律教育的基础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一、美国法律教育的目标:法律职业化或实用性

  独立之后的美国始终将法律定位在社会实用技术的范畴,非常注重法律职业化。独立战争胜利,美国人着手建立自由、民主、法治的国家时,就把法律与实用目标联系在一起,将法律职业化,当作保护个人自由和发展社会和经济的实用工具。这种法律职业化的社会潮流,与独立以前的美国恰成对照。17世纪到18世纪中叶,敌视法律职业化的倾向曾经在美国土地上出现过,有人发出了像莎士比亚笔下那种屠夫迪克夫式的叫喊:“我们要干的第一件事,就是要把所有的律师都杀掉。”[1]

  正是法律实用生活这样的土壤,美国产生了实用主义哲学大师——约翰?杜威,实用哲学也因此又很快得到法学家的回应。这一个世纪以来的美国法学,与实用主义哲学有割不断的关系,因此,美国法学理论尽管博大精深,但是大多都开出实用的窗户。霍姆斯的经验主义法学、庞德的社会法学、卢埃林的现实主义法学以及昂格尔的批判法学,都有实用成分。他们都相信,法律不是抽象思想的产物,而是社会经验的产物,是社会产品。由于法学界的坚强支持,在20世纪上半叶,杜威的哲学对美国人民的生活带来了巨大影响,成为美国人的一种主流哲学。

  美国的法律职业化,表现为突出法官和律师的作用。从一开始,法院就被公认为这个法律制度运转于其上的支点[2],由此,大法官霍姆斯宣言:“无需太多的矫饰之词,法院将如何判定的预言,就是我们所说的依法。”[3]尽管律师并不是美国人在感情上所欢迎的人,但是他们对于美国人的重要性却非常明显——美国人把自己看成是“法律的用户”,承认法律职业是任何一个运转正常的社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4]

  美国法律教育的任务,受其法律职业化目标的影响,一直追求实用目标:为法院这个实践支点输送实践人才—律师和法官。法律教育的内容,不是纯粹的理论体系或学术体系,而是探讨解决社会问题的理论体系。法律教育不仅要教理论知识,更要教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和技巧。法学院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不是仅仅会理论的人才,也是能够熟练分析现实案件提出解决方案的人才。[5]

  二、美国实用法律教育的发展:以法学院课程设置为例证

  被公认为实用教育典范的美国法学教育,是如何运作它的实用体系的呢?这个课题当然是复杂的和多元点的。但是,最直接的考察可以从课程设置入手,因为大学教育的基本方法是课程学习。以下,我们可以从三份不同时期的课程单,管窥美国法律教育的实用性以及它的结构发展。

  (一)18世纪晚期法学院的课程设置

  1784年,法官塔平?里夫在康狄格州的利奇菲尔德创办了美国国家第一家法学院。在他的法学院,安排了学生安排学习以下课程:市政法,主仆关系,合同,夫妻关系,亲子关系,遗嘱执行人与遗产管理人,欺诈性转让,保释,诉讼形式,辩护,证据,商法(几乎全部都是汇票、本票和保险),衡平法院,刑法,不动产(限于不动产法、有关的诉讼形式与辩护)。[6]

  这些课程完全是完全迎合当时实践需要的,具有非常简单的实用性质,特别是像主仆关系这样的课程。这一时期的课程也基本上是注释性的,缺乏理论意味。

  (二)二十世纪上叶法学院的课程设置

  到了20世纪上叶,法学院为适应现代社会对教育的挑战,开始进入比较重大的调整时期。这一时期在大学教育改革方向上出现了重大冲突,集中表现为大学生活社会化与大学(至少本科生)生活校园化的对立。前者以“威斯康新理想”(The Wisconsin Idea)为代表,后者以罗威尔(A?Lawrence?Lowell)在哈佛领导的反对运动为代表。[7]总的来说,这一时期法学院在法律教育现代化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逐渐强化学科分类,适应深化法律职业内部分工的需要。这一时期课程设置如下(以1934-1945年哈佛大学法学院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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