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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与重新定位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摘 要:法律人才的培养取决于法学教育的正确定位和不断创新。应摈弃狭义的法学教育的概念,重新界定和建构法学教育的新概念。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是:第一,与法律职业部门的教育培训机构共同构建法律职业教育共同体(如组建国家司法学院和省级司法学院);第二,尽快建立与司法考试制度相适应、相配套的法律职业教育制度和法律职业培训制度;第三,尽快制定法律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制度,组建法律教育专家委员会。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法律人才,重新定位

  一、法学教育的历史定位

  从历史的范畴看,国家发展大体可分为三个重要的时代:

  第一,创立国家的时代。相对应的是打江山的一代,这是英雄辈出创造神话的一代。史诗般的时代需要的是民族英雄和远见卓识的大政治家。

  第二,建设国家的时代。这个时代主要任务是实现工业化或第一次现代化,大量的工作往往都是与各种工程建设相关,大量依靠工程技术人员,这个时代需要的是技术官僚、技术精英。二次大战后欧、美、日各国的领导层和管理层基本上是这些人占据,也有人称为技术专家治国。

  第三,管理国家的时代。随着工化化任务的完成,国家逐渐进入后工业化时代或第二次现代化的发展进程,社会进入了管理型社会,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发展,都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这个时代需要的是法治精英(各种管理的基础在于制定规则、建构秩序和按规则办事,这正是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和职业能力),因此,大量优秀法律人才逐步进入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各个领域,势将成为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就中国而言,伴随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与管理人才、经济人才共同构成社会急需的主干人才。可以说三个时代的时代主题,决定了时代的基本要求,也决定了对这个时代的主干人才的需要。而法律人才的培养,取决于法学教育的正确定位和不断创新[1](P 14)。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创造财富,拥有人才就是拥有财富,据经济学家胡鞍钢、门洪华对中国战略资源的定量计算,人力资本是中国各类战略资源中最具潜力的资源。1980年至1998年期间,中国的综合国力30%以上来自于人力资源。人力资源开发是中国综合国力的第一支柱[2].因此,综合国力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而人才的竞争又取决于我们能否成功地建立起一套良好的教育体制和实施合理有效的人才系统工程。因此,教育改革和教育创新决不只是教育部门的任务,而是一个国家必须高度重视的基本课题。同样,法学教育的改革、创新也将决定中国民主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进程。

  通过多年的观察,笔者认为,从根本上讲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高低是与其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相适应、相协调的。就中国而言,三者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之中,不可分割。邓小平理论的重要贡献之一,就在于全面论述了这三者的内涵及其辩证关系。但进一步说来,可以量化地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高低的具体指标还有三个:一是看法律职业准入标准的高低。准入标准的高与低不仅直接反映了社会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要求,而且还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基本任务和法律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二是看律师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现代国家中,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共同构成狭义上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但在我看来,律师可谓为法律职业的基础和代表,首先是因为律师从事的业务中,诉讼业务只是其中一小部分,而各类非诉事务是律师广阔的活动空间(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中,非诉讼业务占律师业务的80%左右[3]),在管理型社会中,律师更是广泛参与经济事务、政治事务、社会事务和公共管理,有人比喻说在发达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如果税务人员是经济警察,那么律师则是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润滑剂。正因如此中国领导人在中共十四大确定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曾多次强调:中国搞市场经济需要三个30万,即30万律师、30万注册会计师和30万税务人员。也因如此美国有法官近5万人,而律师则多达近百万人,这种比例实际上是合理的。其次是因为在诉讼活动中法官、检察官的分工明确也比较固定,而律师的选择余地大得多,要求掌握的法律知识和职业技能也更为全面(在首次司法考试中,不少在职法官通过率不理想的原因之一,也与他们的专业分工比较固定有关)。再者是因为律师职业的发展途径比较宽,在不少普通法系国家中,法官是从优秀律师中选拔的,检察官则是由政府律师出庭公诉而具有公诉人身份的,就是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之间也设立有职业交换制度。综上所述,如果法学教育的培养要求是以律师的职业要求为基础,那么培养的法律人才将具有较好的适应性,至于以后转为从事法官、检察官职业所需的知识,完全可以通过职业教育和职业岗位培训获得(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官教法官”、“律师教律师”的说法才成立,超越这一边界,任意延伸到学历教育领域去,则为谬说)。三是看司法部门职能作用的配置与变化。其变化首先反映司法权与行政权配置的合理程度,其次反映司法资源配置的科学程度[1](P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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