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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制度意义上的解释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摘要]权利冲突问题是民法上的难题,目前尚无一个可供讨论的可靠理论基础。本文在从制度入手,对权利冲突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解释。作者认为,权利冲突问题与生活事实冲突之间不能简单地从概念上进行转化,权利的抽象性与解决矛盾的具体性之间存在着根本的矛盾,权利冲突应依靠制度的具体化来解决。在此基础上,作者认为,对于权利冲突进行形而上的理解无助于我们理解现当代立法模式的转变,进而会产生重视抽象权利和体系化,轻视具体行为的制度化建设的倾向。

  [关键词]权利冲突 抽象性 生活事实 制度化

  权利冲突是法律上面临的重要问题。在权利意识和权利理论占主流的国家,权利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会造成理论上和实践中无休止的争论。尤其在民法理论和实践上,随着权利种类的扩展,以及权利的分化,新的权利冲突更是层出不穷。如何理解权利冲突现象,以及如何解决权利冲突问题,实乃一项艰巨的课题。

  一、权利冲突的成因:抽象概念与生活事实的冲突

  有权利存在就有权利冲突,这是论证的基础。但关于究竟权利是什么,至今仍未有明确的结论。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冲突,如何便转化成权利冲突?比如,在相邻关系中,或新闻自由和隐私保护的纠纷中,存在的冲突属于事实上的利益冲突,这种利益冲突是客观存在的,而且需要公共机构予以解决。但在民法上,则转换成所有权之间的冲突,或者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这种转化的意义在于,通过法律上的加工制作,使现实冲突转变化法律冲突,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利用法律理论来加以解决。但问题在于,这种转化是否具有必然性,以及权利理论是否能够真正有效地解决冲突。

  生活中存在各种冲突是客观事实,人们本来就生活在一个冲突的世界中。如制度经济学派创始人美国经济学家康芒斯就说:“我不了解,任何经过这五十年参加实质工作的人怎么能不得到两项结论:利益的冲突和集体的行动。”[1]冲突在通俗意义上可以描述为“利益冲突”,但仅仅“利益”一词也并不能说明冲突的实质。因为利益也是由制度决定的,没有制度基础的利益只是虚幻的利益。如优先权和抵押权的冲突,只是表述了一件事实,即优先权人和抵押权人都有争夺优先受偿权的欲望,但究竟利益属于谁所有,则由法律来加以判定,在此之前,双方都可以主张利益,但这种利益本身是未定的,仅是冲突而已。只有在法律进行合理分配以后,利益才能成为确定的利益。因此,笔者认为,将冲突归为利益冲突,在理论上是一种本末倒置,利益冲突并不能合理描述冲突的实质。

  在此分析基础上,将民事冲突归结为“权利冲突”是否就妥当呢?不然。因为权利是一抽象的概念,权利冲突更多地体现为“概念”的冲突,而不是现实生活中的冲突。就权利的内涵而言,历史上法学家们所提出的“意思说”、“利益说”、“自由说”、“资格说”、“主张说”、“规范说”等等学说,都不能科学、完整地说明权利的真正意义。其原因在于,上述学说总是假想权利背后有一个形而上学的抽象本质,这种本质能一以贯之地解释权利的根本特性,但其结果其是不容乐观的。[2]但反过来说,如果不能找出权利的本质或特性,那么这种抽象的权利也就失去了依托。就种方法就是理性法学的基本方法之一,体现在概念法学上,便是抽象概念与现实生活的矛盾。

  在权利本质学说的诸种理论中,只有意思说、利益说和法力说可以相互抗衡,但学说最后倾向于法力说。就意思说而言,对于人格权并不能有效解释,因为人格权并不是基于意思而赋予的。实际上,意思说是一种价值判断,用其来解决具体规则并不能行得通。而利益说认为权利是一种法律保护的利益,但既然权利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某种利益的,那么它本身就不是这种利益,只是一种法律的形式,可以依此形式主张利益。至于对法律的保护强调,利益通过法律制度以及其他方式也能得到很好的保护,而不一定要设定一个权利,如通过义务或处罚也可以对利益进行保护。拉伦茨认为,如果认为法律保护对权利来说是主要的,即权利人应自己拥有这种权利,并通过诉讼来实现法律保护,那么又会把权利和诉权相提并论,这种说法也没有涉及到权利的性质,也无助于我们把两个不同的定义结合起来。[3]而法力说则强调法律的制度保护,离权利的本质最远,而最为人所接受,充分说明了权利只能从制度上去寻找大致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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