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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模糊规则”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内容提要:法律原则往往构成一部法律的基石,而由此演绎出的法律规则既有明确的规则,也有模糊的规则,其基本的表现形式是我们常说的“另有规定的出外”。笔者通过研究发现,几乎所有的现行法律中均含有这样的规则,如何正确认识这些模糊规则[1],并还之以法律本有的精神,是本文力求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模糊规则;  加法规则;  减法规则

    一、模糊规则的内涵与意义

    当社会科学不断发展,学科交叉现象不断繁荣时,法学领域不可能无动于衷。当模糊科学理论在不同的学科领域不断地进行渗透时,法学中也出现了模糊规则。模糊规则[2]意指不精确、不适于量化的规则,它有两大类别:一是隐性规则,即不通过法条表现出来,但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经常被使用、被谈及;另一类是显性规则,即通过法条表现出来的规则,这类规则可以分为加法规则和减法规则,分类标准是规则的具体含义不同。其中加法规则是指当一项规则不能穷尽所有的法律事项时,在采用列举法列举了部份情况后,所附加的规则。这种规则具有包容性,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其它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该项规定与本条前五项规定一起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免责事由。加法规则也是除外规则的一个种类,其含义相当于英文的Beside,其意思是“此外还有”。与加法规则相对应的是减法规则,其含义是指当一项基本规则在列举了适用该规则的若干事项后,用附款或者附项作出一项排除规定,并以此来否定该条款的其它规定的内容。这种规则相当于英文Except,常见的表现形式有“其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等。

    一部法律,一经公开,其目的不外是让天下人知,其具体条款的内容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体从事法律活动的权利义务范围。翻开中国现行的法律,笔者发现几乎所有的法律都含有“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的字眼。虽然其绝对数量占全部法律的比例不到1%,但就是这1%的规则如果不被慎重对待,则可能会动摇整个法律的基石。以模糊规则中的隐性规则为例,在执法活动中,如果执法者没有认真领会法律的基本精神,在他们的心目中就会形成这样的映象:明知某行为违法,由于违法者是领导或者是领导已经交待过的事或人(比如因为违法者是外国人,如果经常管,会影响招商引资),他就不会去管,因为他“模糊”地觉得领导是不会轻易犯错误的,领导之所以会去做或允许别人去做这件事,可能是“另有规定”。实际上,该执法者已经构成违法即不作为;相反,在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干涉公民合法的利益和权利时,该执法者也会经常捕风捉影,如全国有名的警察滥用执法权,干涉夫妻在家中看黄色影片的事就能说明这个问题;对于司法机关来说,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法官的重要职责,如果法官都是模糊法官,可想而知,其危害将是极其严重的。

    从普通公民的角度来看,如果他对某行政行为不服,得到的答复是“上面另有规定”;他对法官的裁判不服,得到的答复是“法律另有规定”;他对单位领导的行为不服,得到的答复是“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等。仅此而已的话,公民为了求得公正,还得自己去找出这些所谓的“另有规定”究竟躲在何方。而当他可能最终找到所谓的“另有规定”的时候,他可能会大失所望,因为他会发现,他所找到的法律条款也是“另有规定”,即上文提及的减法规则。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滥用模糊规则,尤其是其中的减法规则,就可能会违背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精神,同时也不符合公共管理所倡导的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因此我们必须慎重对待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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