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黄岩诉讼档案和黄岩调查报告》问世以后,我们开始了“徽州私约及徽州民商事习惯调查”,在分类整理了近六千余件明、清以及中华民国时期的民间私约之后,于2005年5月24日至6月1日,组织了有七所大学十四人次进行的第一次徽州调查。现将这一工作的有关情况做一总结,并计划在此基础上于2005年11月27日至12月4日进行第二次徽州调查。两次调查完成后,将正式进入这一工作的收尾期,最终将在2006年12月17日,出版发行《徽州私约及徽州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
一、徽州私约分类整理工作
自2004年12月17日起(这一天既是《黄岩诉讼档案和黄岩调查报告》的首发式,也是《徽州私约及徽州民商事习惯调查》的启动日),共分四组对六千余件明清以来的徽州私约进行分类整理
本次整理按照下述分类方法进行分类。
徽州私约及徽州民商事习惯调查分类要求[1]
一级科目 |
二级科目 |
三级科目 |
1. 买卖契约 |
按照契约原件定名,如果原件未定名的,按照属性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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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6日于北京
经过整理后,《徽州民间私约》共计将收录明、清、民国时期至当代的各种民间“白契”600余件。出版时包括图版、录文和英文简介三个部分。所有契约按年代顺序统一编号,每件契约文书的图版序号与录文序号一致。所有契约中的纪年均依照原契约中使用的纪年,并在()内加注公元纪年,如清同治十三年(1874)。契约中文书的命名按原件的性质加以区分,将契约作为主件,同时将所附的其他文书作为附件。凡原件中加批的各种文字,有的批在天头,有的批在接缝,由于版式限制,今将批文排列于录文之后,并注明(加批)。凡原件中加盖的各种印鉴,录文时只于每件之后注明(加盖某某印)如一件钤有多枚印章时,参照原件印章的顺序逐一排列。原印章形制、位置参见图版。凡原件中加贴有纸条等其他文书时,均于录文之后注明(加贴某某)。原加贴的情况参见图版。凡原件中有花押、指纹,录文时均于当事人名下注明(押)。原花押、指迹形状位置参见图版。原件为繁体竖行,今改为简体横排,遇有原件中的避讳字、通假字、异体字、俗字迳改为正字。错字以()[]改正。原件中因敬避而出现的抬头,顶行、空格等,本次整理时一律按现行简化字的排列方法编排,不再敬避留空。原格式参见图版。原件中使用的方言,录文时加以保留。原件中如果注明了事由,如某某年某某姓分书,录文时将此事由作为标题,同时按现代一般通用的法学词语加以对照,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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