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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证制度及其启示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德国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自1896年《德国民法典》颁布以来,公证制度对现代德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尤其是二战以后恢复重建和推行社会市场经济有着重要的影响。中国法同属大陆法系,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颁布,使中国公证制度开始走上蓬勃发展的道路,二十年来为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党和国家又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及其有关协定书的履行,在客观上要求中国公证制度的建设必须与时俱进。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公证制度在德国经过上百年的推行,制度设置比较完善,值得改革中的中国公证学习和借鉴。

    一、德国公证制度的概况

    (一)从业资格的取得

    在德国,要成为公证员必须通过两次国家法律考试。这是各州为将要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举办的职业资格考试,由州司法部法律考试局组织。考试局主席和副主席由职业法官和高级行政官员担任,其他成员有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大学教授等。

    第一次国家法律考试,主要考查对法律的理解与应用能力。法学院(系)学生学习期满即可参加该考试,考试结果分为优秀、好、完全满意、达标、尚欠缺、差六个等级,达标以上等级的考生即为通过考试。每年参加考试的考生约有两万人,通过考试的约1.5万人,通过率为75%.通过第一次国家法律考试的人员在政府、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实习一年后方可参加第二次国家法律考试,主要考核综合知识水平、综合能力和个人品行。

    通过者可以申请法官等职位。每年通过该考试的考生约1万人,而从法官、检察官岗位上退休的只有300人左右,大部分人只能谋求公务员职位或者从事律师职业。

    没有通过国家法律考试的考生原则上只能重考一次(重考的未通过率也很高),未通过者就不能再从事法律工作,必须重选专业,从头学习。因此,在德国,法律专业的学生是最勤奋的。

    (二)公证员的法律地位及工作任务

    根据《联邦公证人法》和《联邦公证法》的规定,公证员是自由职业者,但其执业却由国家授权,公证书需加盖刻有州政府徽记的印章。公证员的设置由州司法部决定,城市每两万名居民设置1名公证员,农村每2 5万名居民设置1名公证员。通过两次国家法律考试的人员在公证人事务所实习3年,可以提出公证人申请,并再通过一次国家专门考试后,方可被任命为公证人。

    公证员的工作任务主要有三:一是咨询、顾问,帮助当事人设计合同,以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二是证明,审查签名的真实性、有关法律关系内容的合法性并出具公证文书;三是支持,即公证员以自己的名义向法庭证明合同的合法性、文件的真实性。

    (三)公证员的权利义务

    公证员以个人名义独立开业,自己承担风险,并对公证行为承担无限责任。为防止个人破产,公证员必须参加强制性职业责任保险。此外,公证员协会还提供补充保险。

    公证收费由立法机构专门制定法律规定。例如,对土地买卖的公证,法律规定按照标的额收费。

    同律师一样,公证员也有沉默义务,不得泄露执业中获悉的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但是,公证员应将有关土地买卖、公司股份转让等方面的信息告知税务机关。

    强制公证是德国公证制度中最具特色的制度设置,适用范围较广。根据《德国民法典》、《联邦公证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行为必须进行公证:(1)特定的意思表示,如:承租人对终止合同的抗辩以及请求延长租赁关系的意思表示;保证人对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婚姻姓氏的意思表示;直系亲属放弃对共同财产份额权利的意思表示;收养三方(被收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父母)的意思表示;放弃认领非婚生子女的意思表示;继承人拒绝继承的意思表示等。(2)特定的合同,如:转让现有财产或者部分财产的合同;对现有财产或者部分财产设立用益物权的合同;赠与合同;婚姻合同;继承合同;继承人出卖自己份额内的财产的合同等。(3)其它事实,如:债务人清偿债务后,若债权人声明不能返还债务证明文书,经债务人要求,债权人应当出具经过公证证明债务消灭的法律文书;土地权利及变动的公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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