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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什么样的公共利益才是合法的?——三论私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关于公共利益,确实没有特别严格的界定。刘曙光先生三论私权优先原则一文指出,一切没有边界的存在都是不合法的存在。公共利益的合法性边界取决于三个条件规定:内容的公共性、范围的确定性、程序的正当性。公共利益相对于私权优先,是可以,不是必须。事实上,该文不仅没有解决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而且制造了一个新的问题。

  所以说没有解决问题,那就是曙光先生提出所谓“内容的公共性”概念。事实上,公共利益的核心就在于内容的公共性,如果能够“知道”什么是具有“公共性”的“公共利益”的话,就没必要来确定公共利益的边界了。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公共性。

  所以说制造了一个新问题,那就是说,曙光先生指出公共利益相对于私权,是可以,不是必须的问题。公共利益相对于私权不是必须吗?曙光先生如何能证明这一论题?

  曙光先生认为,“但自从维护公共利益成为一种特殊的职业之后,也就是国家机器产生之后,统治者为了说明其统治的合法性,为了说明其特权的合法性,将本来源自个人利益、服务于个人利益的公共利益无限拔高,直到被描述成为个人利益的源泉和目的(正好颠倒过来了)。”,且不论这句话本身的毛病(先说公共利益成为职业,后有说为了说明统治合法性),统治集团之所以成为必要,本身就是以公共利益作为基础的。如果没有公共利益,统治集团和国家机器没有存在的必要,也不会发生。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统治者为了说明起统治的合法性(合法性是变动不居的意识形态),问题的关键是统治集团一旦独立于社会,就会产生其特殊利益。而这个特殊利益一方面是公共利益的一部分,例如维系统治所必须的资源,另一方面,这个特殊利益往往超出所“必须”的限度。这个超出“必要”部分的限度才是应该受到限制的所谓的“公共利益”。

  讨论公共利益首先要建立在现代社会、或者说具体到中国现代社会的“政治正当性”意识形的基础上。任何超出这个意识形态而对“公共利益”的讨论都是不切实际的空谈。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首先需要指出曙光先生的一个判断错误。曙光先生认为:“人类个体对整体的依赖程度与生产力发展水平是成反比的。人类文明程度越高,个体对整体的依赖程度就越低,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存在的方式也会相应发生改变。”而事实上,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个体必然越来越依赖于公共社会,这不仅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结果,也是知识膨胀和信息化的必然结果。随着知识的积累,人作为个体只能投入到过细的分工中去才能获得自己的社会地位。因为一个人已经不具备掌握所有或者大部分知识的能力,同时,他也不具备对社会生产资料的支配能力。所以,这就要求每个人必须依赖于其他人才能生存。随着社会信息化,每个人又必须在和别人(通过公共网络系统)的信息交流中才能生存,离开这个信息网络,必然失去生存的基础。这也是市场经济的竞争本性决定的。

  基于以上的讨论,也说明了在现代社会,所谓“公共”是无所不在的,这也是为什么公共利益难以界定的原因。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私人空间和权利也是在逐步缩小的,而不是相反。例如,在传统德国民法中,个人土地权利几乎是绝对的,上及天空,下及地心。而随着飞机的发明和矿产的开发,私人的土地所有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限制。飞机当然可以飞过你领地的上空,电缆也可以穿过你的领地地下等等。从国际法看,太空中的飞行器随意穿越各个国家领空也是众所周知的现实。911之后,美国开始记录进入美国的人员的指纹等信息,登机搜身检查甚至参议员(民意代表,传统上具有豁免权)也不能幸免。公共健康系统也在进行强制隔离以避免传染病的流行。西方发达国家社会在随着技术和经济的发展不断调整私人的空间,以适应大规模社会化生产和信息化的需要。事实上,在西方国家曾经是绝对的、优先的私权目前早已经已经不再是所谓绝对的。最为经典的认识应该是美国前总统杰弗逊对知识产权的观点。他认为,专利权不过是国家的公共政策,是为了繁荣经济,促进社会发展而进行了制度设计,不是什么天赋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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