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2)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本案被告在应诉过程中承认了自身的过错,并撤销了对28名个体户的质量技术监督现场处罚。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话,那么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对此案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这样就合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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