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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反腐防线是建立审判监督工作运行机制的基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审判监督工作是伴随着人民法院的诞生而开始的,但是,真正成为人民法院不可或缺的一个内设机构,是近几年才正式确立的。由于审判监督工作目前缺乏较为系统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指导,因此,如何按党的十六大的要求,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审判监督工作运行机制,进而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以保证法院把人民赋予的审判大权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了。

  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审判监督工作运行机制,其核心是将原来的以事后监督?熒蠛蠹喽剑犖?重点,转变为以事前监督?熒笄凹喽剑牶褪轮屑喽剑熒笾屑喽剑犞匦模?强化防范意识,落实防范措施,构筑反腐防线。

  众所周知,权力是腐败的源泉,机会是腐败的诱因,动机是腐败的成因。所以,反腐防线的构筑,应从运行机制、产生条件和思想动机三大基础工作入手,即一要压缩权力,二要消除机会,三要纯洁动机。

  第一道防线:压缩权力防线

  构筑压缩权力防线,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审判监督工作运行机制的首要任务。

  权力,有两种涵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一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就审判权力而言,它涵盖了上列两种力量,即既有强制力量,又有支配力量。因此,压缩权力,制约权力,迫在眉睫。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前一段时间里,法院审判权力是大权三分,即告诉申诉、审判、执行三大块,因而形成了告诉申诉庭是“法院内的法院”,许多案件的收案、立案、分案、调解、审判、申诉、监督等各个环节都可以在庭中完成,不受外来监督;各审判庭是“法院上的法院”,可以“充分运用”其自由裁量权和法律的弹性条款进行审判活动,甚至突破法律规定进行裁判,却没有外来监督;执行庭是“法院外的法院”它不仅行使执行权,而且有对执行事项做出裁定的决策权,甚至有权在执行程序实施过程中否定或变更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中的执行事项,外来无法监督。

  九十年代中期以后,由于社会经济制度的转型的必然需要,全国法院系统自下而上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审判方式改革大潮。以分权制衡为原则,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形成了如今立案分离、审执分离、审监分离的模式,强化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推行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保证了司法活动有序运行;摒弃了民事、经济审判分离的模式,建立民事审判新格局;建立了审判监督制度,规范了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确定再审案件立案标准,维护了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一个以独立、公开、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并且正向纵深发展。

  为进一步压缩权力,使审判监督工作运行机制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就应该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健全和完善审判工作运行机制。

  -完善诉讼程序,保证程序公正。十六大报告将“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努力消除对裁判权威和既判力的负面影响;完善二审终审制度,既要保证裁判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又要避免出现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的现象;适度扩大诉讼程序上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改革和完善诉讼调解制度,规范诉讼调解,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作用。

  在推进诉讼程序制度改革的同时,还要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在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前提下,规范推行普通刑事、民事案件简化审理;规范庭前预审程序;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研究和推进裁判文书改革。

  -推进执行体制改革,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加大执行力度。十六大报告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这表明了党中央对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要进一步合理分解与分立执行权;建立能有效监督行使执行权的相关制度;研究如何统一执行具有民事执行内容、财产刑的刑事裁判和行政裁判;改革有执行异议的审查裁定文书的制作,摈弃格式化,增强说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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