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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通知制度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279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至26条。借助于两个司法解释,执行通知制度在内容上相对丰富一些,在实践中更具操作性。但从执行实践来看,执行通知制度并未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已沦为通知被执行人转移住所、隐匿财产的通知书。本文拟从执行通知制度当前的困境入手,通过探讨形成目前困境的原因,提出走出困境的建议。

  一、执行通知的概念、特点和作用

  执行通知是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的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自动履行特定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其特点为:

  1?彼?是法律文书。与一般意义上的会议通知等相比,执行通知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作的、具有特定内容和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它是在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经审查合格,并予以执行立案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向被执行人发出的,它的内容是由民诉法第220条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意见第279条规定的,拒不按该通知所限定的期限自动履行特定义务的,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强迫。而其他非法律性的通知则无上述特点。

  2?彼?是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法律文书。执行通知向且仅向被执行人发出。

  在执行阶段还有其他法律文书,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划、拍卖、以物抵债等民事裁定书,是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都要送达的,而不是仅向一方送达,需要的话还要向协助义务机关或组织送达。

  在执行阶段还有其他类的通知书,如接受权利人的执行申请后向其发出的立案通知书、缴费通知书、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通知书等,这些是仅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是仅向有协助义务的机关、单位送达的。

  3?彼?有自己特殊的内容和法律效力。依据法律的规定,执行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1)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的具体内容。它包括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民诉法第232条规定的迟延履行金或者迟延履行利息;(2)法院限定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期间;(3)逾期履行的法律后果,即强制执行。它的法律效力在于,为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奠定了法律基础。

  执行程序中的另一种重要的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其内容主要是由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为协助义务机关、单位规定应履行的义务,在内容上有协助查封、过户房产或土地使用权;冻结股权、存款、投资权益等等。在法律效力上,有协助义务的机关、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将按民诉法第103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通过处罚迫使协助义务机关、单位自动履行协助义务,而法院并不能代替协助义务机关直接实施相应的协助行为,这与执行通知的法律效力,即法院将在不需要被执行人的配合下进行强制执行的效力是不同的。

  执行通知主要有以下几项作用:

  1?泵魅繁恢葱腥说囊逦衲谌荨W魑?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是被执行人的义务之主要部分;但是生效法律文书中也有不甚明确的内容。如在判决书中,本金数额是确定的,但关于由本金孳生的利息却往往只规定计算方式,对具体数额并不明确。另外,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则根本就是生效法律文书中并没有的。以上这些内容,在执行通知中均应明确,这样被执行人一旦接到执行通知,对于自己的义务就会有一个十分明确的掌握,便于自动履行。

  2?倍卮僮饔谩V葱型ㄖ?一旦送达被执行人,就向其传递了一些信息:权利人已准备借助国家强制力来实现自己的权利;法院已限定了自己自动履行的期间;逾期不履行将遭受强制执行。上述信息将会在被执行人的心理上投射下强大的心理压力,迫使其自动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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