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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判决不当对执行工作的影响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人民法院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是否公正、合情、合理、合法,直接影响着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直接关系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据此,笔者就判决不当对执行工作的影响浅谈个人一些看法。

  一、当前民事案件判决不当存在的问题

  所谓“判决不当”,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作出判决、裁定或调解后,其判决、裁定、调解的内容事实上存在着不合情理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但由于当事人不善于行使自己的上诉诉讼权利(一些当事人不懂法或经济困难使案件一审判决后发生法律效力)或上诉后二审法院对案件不做实际调查,对法律片面理解等原因使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但事实存在错误。目前,从我院执行的一、二审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存在着判决不当的问题不少。司法实践中大致存在下面几方面的问题:

  (一)判决书的主文及判决实体内容错别字多,文不达意,造成双方当事人对判决主文内容引起争议。如:邢甲诉邢乙侵占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判决邢乙应将南北长8.2米,东西长16米范围内的土地退还邢甲使用,而实地丈量南北方向长度为16米,东西方向为8.2米,把“南北”误写成“东西”,土地位置颠倒引起双方的争议。

  (二)判决的标的物与实际执行的标的物不符,其判决的数量与实际数量不相称。如莫某诉庄某离婚纠纷一案,夫妻共有房屋实地执行清点有8间(以隔墙一门一间),一审判决认定10间,二审判决书却认定为10眼,文字表述不一致,房屋的面积在判决书中没有体现,判决内容与实地也不相符。

  (三)判决内容超越职权,将行政职能部门的行政权限写入判决书主文。如某市储运公司诉陈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判决原告某市储运公司一个月内为被告陈某办妥房产证,陈某一个月内付清房款。但是,房产证的办理期限是房产管理部门的职权,结果原告未能在此期限内办好房产证。执行中,被执行人陈某以申请执行人某市储运公司逾期办证为由拒付房款,并提出逾期办证的迟延金,否则不给付房款。

  (四)履行行为的判决有悖于法律的本意。有些婚姻纠纷或合同纠纷的案件,判决某时间内夫妻双方重新对共同经营的摊位经营权进行投标经营或判决双方对原合同进行完善。但由于诉讼当事人双方本身已产生矛盾,判决双方自觉完善合同的行为已不可能,投标经营权(一方当事人故意嫉妒另一方的缘故)时,夫妻一方故意回避,使判决本身失去了意义。如钟某诉叶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内容有两项,其中一项就涉及投标经营权的执行事项。结果一方不同意投标而使执行无能为力。

  (五)达成调解协议的生效调解书有悖法律的规定,或随意调解,片面调解结案。由于个别法官不善于把握调解的原则,把一方违法要求计息的额度(如超出银行计息的4倍计息)让另一方接受,另一方由于法律常识上的缺陷而接受。个别婚姻纠纷案件,由于给付经济帮助款没有法律规定限度,当一方无限提高经济帮助款项时,法官接受了一方提出的要求而忽视了另一方,使其一方被无奈地接受。如黎某和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双方均抚养一个孩子,而双方均为农民,在调解书的内容中,黎某却要给女方李某支付12000元的经济帮助款,调解本身有显失公平。执行中黎某既可履行能力,又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导致判决不当的原因

  实践中,导致判决不当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的因素,也有主观的因素,归结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对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审核不严。个别审判人员由于案件多,事情繁忙,工作责任心不强,忽视审理阶段的环节,忽略法律文书的制作,法律文书进入打印送达阶段,缺少校对审查,结果将带有错别字或判决内容词不达意的法律文书送达到当事人手中,导致当事人的异议。

  (二)个别审判人员审判业务不熟练,审理案件的综合判断能力不高。如对一案件,从审理查明到对案件认识到下判,还不能够全盘考虑问题,还未能认识到对个案判决在执行时是否能够实现。如对行政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行使的业务,将其作为当事人一方在一定期限内去行使运作,说明这些审判人员还未真正懂得法律规范和行政规范的范围的区别,从而使判决内容超越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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