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程序与法律自治(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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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前引马克思。韦伯《经济与社会》,第129页。
[46] 承审员一般由有经验、可信赖的人充任,有临时“指定承审员”的和“组织法院的承审员”之分;前者有些类似英国的陪审员。对于临时指定的承审员,当事人有一定的选择权。参见周 《罗马法原论》(下册),第860-861、883页。
[47] 参见前引周 《罗马法原论》(下册),第922页;前引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第100-105页。
[48] 前引梅因《古代法》,第32页。
[49] 《法律的故事》的作者指出,在罗马有一种特殊情形,“几乎所有的贵族都认为自己有责任研究法律。”而且,“除军队以外,辩护者这一职业是通向荣誉个高官的最佳途径”。参见约翰。麦。赞恩:《法律的故事》,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54页。
[50] 关于诉讼代理制度演变历程的简要介绍,参见前引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第98页。
[51] 前引约翰。麦。赞恩:《法律的故事》,第174页。
[52] 这四个特征是法律的相对自治、法律活动的专业化、独立的法律职业培训以及法律学者对法律制度演进的巨大影响。参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3年版,第9-10页。
[53] 前引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9页。
[54] 对此韦伯曾经做过分析。参见前引马克思。韦伯《经济与社会》,第129-138页。
[55] 马克思。韦伯用形式化(formality)这一概念来描述法律和法律思维的两个方面:(1)简单指“依一般规则或原则的统治”;(2)法律的独立或自治。See A.T. Kronman, Max Waber,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3, p92-93,转引自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第322页。
[56] 《海瑞集》,第599页,转引自黄仁宇:《万历十五年》,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1997年版,第137页。
[57] 关于“诉讼竞技理论”,参见野田良之:《关于私法起源的一个管见-以L.Gernet的研究为依据》,载《我妻荣先生追悼论文集。私法学的新展开》,东京有斐阁,1975年版。转引自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1页。
[58] 前引马克思。韦伯《经济与社会》,第373页。
[59] 前引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第315页。
[60] 关于讼师和幕友,参见前引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第301-306页。
[61] 黄文艺:《法律自治-法治的另一种思考》,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3),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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