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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制度考——兼论取消审判委员会制度(7)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最后,我国法院功能发生了根本性转变。我国已经进入一个新的世纪,我们也处于一个伟大的改革时代,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整个社会也在相应的发生转型。改革开放和推进市场经济使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关系越来越市场化,经济交往日趋频繁,经济形态日益复杂,经济主体呈现出多元化。中国正从一个熟人的社会向一个陌生人的社会过渡,人与人之间基于血缘的身份关系将逐渐让位于基于利益而联系的交往关系。[20][45]人们对法院在现代社会结构中的职能作用有了更客观的认识,“司法功能的实现越来越不单纯依靠暴力,而是由当事人将纠纷交到法院,法院并非简单地依据单方面的指挥对纠纷加以解决,而是要提供一个公开的论坛,给予双方以平等的机会,在严格的程序规则下,通过双方提交证据和对证据加以对质,从而使案件得到最终的解决。”[21]法院的审判活动正以前所未有的强度和深度进入到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的调整过程中,成为一种引人注目的权力,法院的职能作用从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转变成为调整社会纠纷的居中裁判者。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任务的核心内容便是社会正义,法院的功能则是实现社会正义。也就是说,法院要“维护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乃至一切公权力)之间的平衡,并在这种平衡的动态性的维护中既对公权力的恣意予以扼制,又对来自个人权利的滥用倾向加以限制。”[22][719-720]法院功能的转变,使法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是否具有权威就愈显重要。然而,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在不仅降低了庭审的作用,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二)审判委员会制度与司法改革间的矛盾日渐突出

  当前,全国法院系统从强调庭审功能的审判方式改革,逐渐向完善司法机制的司法改革推进,针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面临的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开始对法院管理体制和审判工作机制进行反思和探索。如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充分发挥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的指挥、协调作用;强调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依审判职责签发裁判文书,院长、庭长不得改变合议庭的决定等。以实现司法活动的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目标。显然,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在与这些改革要求相背离。

  现行审判委员会的正面作用不大,负面影响却不小,其副作用将会永久性地危害我国的司法制度,与其在稳固审判委员会这种难以增进司法公正的事业上下功夫,不如用更多的心力去探索如何以司法而非行政的形式和机制去解决目前中国司法所面临的问题。[21]透视审判委员会制度,我们既不能一概否定它曾经发挥的无可替代的历史作用,同样也不能无视它难以掩饰的致命缺陷。我国数十年司法实践和当前的司法改革表明:审判委员会制度尽管在历史上曾产生过重要作用,但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已逐步成为实现司法独立、程序公正与正义的重大障碍,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冲突日益加剧,修修补补的改良也无法掩饰这一矛盾。因此,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已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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