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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WTO与我国外贸代理制法律问题研究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导  言

  我国对外贸易活动中的代理通常称为外贸代理,随着我国加入WTO,外国公司将可以拥有49% 至100%的中国公司的股份,外贸经营权登记备案制将从国有大型工业企业推广到所有生产企业,不受所有制类型的限制;入世三年后外国企业将享受完全的贸易权利。同时, 依据WTO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国内所有外贸企业都应享有同等的待遇,外贸经营权将不再是一种特权,而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一项基本权利。 在国内,外贸代理制的改革也卓有成效。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将完善外贸代理制作为深化对外经济贸易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而目前,国有、集体生产企业、私营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资格条件也已降至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因此,就我国而言,促进外贸代理制和国际商事代理制度接轨的最大挑战不是政策,而是法律规范的一致性和制度框架的设计问题。《合同法(1999)》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的民事代理制度完善了一大步,但由于其设置方式和具体内容的不足之处,外贸代理制度不合理的境况并没有得到大的改观。有鉴于此,本文对WTO框架下我国外贸代理制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 我国外贸代理制综述

  代理的法律制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生和发展,在经济贸易活动中有重要的作用。世界范围内,早期的经贸活动大多是具体的交易商自行完成的,在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交易的内容变得多样化、专业化,交易的方式也极其复杂化,具体的商人本人已经无法胜任多次多样交易行为,代理关系顺应商业的需要而大量出现,并介入于商品经济关系。当代,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代理人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例如日本,有7000多家代理机构,外贸代理额占其进出口总额的80%左右,德国有60000多家,约占进出口总额的30%。 .实行代理制,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本节拟就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历史沿革、法律概念、法律依据及特色逐一进行阐述。

  (一)我国外贸体制的历史沿革及现状

  1.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外贸收购制

  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我国外贸管理实行收购制:在出口方面,外贸企业用买断的方式向出口商品的生产方收购出口商品,然后再转售给国外的进口商;在进口方面,外贸企业根据国家计划进口设备,产品和技术,然后无偿拨给国内用户使用。外贸收购制涉及两个合同关系,一是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二是外贸企业与外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国内生产企业与外国进出口商以及国际市场并不发生直接联系。

  外贸收购制的两个合同关系使得真正的买卖双方不能建立直接的合同关系,因而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外贸企业为完成上级每年下达的硬性考核指标,即年度创汇率,并避免与国内生产企业讨价还价,往往采取垄断经营的手段,不向企业公开产品销售价格和国外市场行情。另一方面,生产企业由于不了解市场行情,并且对生产的盈亏不负责任,使得生产企业只是按计划盲目生产,对于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等情况知之甚少,生产活动明显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国内生产企业虽然要从国外进口设备,但对于进口的设备、产品和技术没有直接的选择权,只处于被动地接受地位。

  2. 实行外贸代理制的意义

  ① 有利于发挥代理双方各自的优势,开拓国际市场。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很多生产企业能够自觉地以市场为导向,按照市场的需求组织生产,并拥有适销对路的拳头产品。但生产企业由于国际市场信息不灵,缺乏外销渠道和外贸人才,因此很难开拓国际市场。与此相反的是,外贸企业虽然在外贸人才、国际营销渠道、贸易信息、商业信誉等方面具有优势,但其自有资金少,实业基础薄弱。由此可见,生产企业的优势恰恰是外贸企业的缺陷,反之亦然。因此,二者的优势互补不仅为推行外贸代理制提供了条件,而且也使代理制度成为开拓国际市场的行之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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