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如何完善来访听证制度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人们的法制观念以及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也不断增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而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不断增多。据不完全统计,自2001年1月1日至11月20日止,我院受理的民事、经济、行政申诉案件230宗,刑事申诉案件61宗;辖区基层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申诉案件共计238宗。从这里可以看出人民法院的年申诉工作量,同时,也提出了申诉工作的新课题。而要做好申诉工作,其中,来访申诉听证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那么,如何完善来访申诉听证制度,下面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谈谈几点意见,供大家共同研究和参考。

  一、当前我院及辖区基层法院来访申诉听证工作的状况

  来访申诉听证,是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首创于1998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誉为“海南经验”。1998年以来,我院及辖区基层法院虽然实行了来访申诉听证,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至今年9月,我院尤其是辖区基层法院还没有全面地很好地贯彻落实这一制度。对来访申诉听证,没有按省高院提出的由合议庭听证并达100%的要求;在操作上存在不统一、不规范,比如:在听证主体上,有些法院由审判员一人听证,有些法院由合议庭听证;在听证后的处理及时间方面,审判员一人听证的由其作出处理意见,合议庭听证的由合议庭评议作出处理意见,有些申诉案件三、五日内作出处理,有些十日、半月甚至一个月不定。由于这些申诉案件没有得到及时处理,造成人民群众对法院的申诉工作有一些意见。另外,有些基层法院立案庭和审监庭不分,仍为告申庭。即使已分设的,立案庭人员也不到位,无法组成一个合议庭,致使来访申诉听证工作开展缓慢或难于全面开展。据统计,今年9月辖区17个基层法院共收申诉案件14宗,仅听证4宗,占28.5%,这是我院及基层法院面临并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提高认识,端正思想,配备和充实立案庭的审判人员,这是完善来访申诉听证制度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来访申诉听证,是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一项重要内容。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我们一些同志包括个别领导同志对来访听证工作认识不到位,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观念没有更新,且有抵触情绪,保持或习惯于老一套的做法,认为搞来访申诉听证是自找麻烦,有了复查听证又搞来访申诉听证是一种重复劳动。据不完全统计,我院辖区17个县市法院至今年9月止,仍有陵水、保亭等法院为告申庭,琼海、琼中、昌江、白沙等法院立案庭人员不够组成一个合议庭。所有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来访申诉听证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更谈不上形成规范化和制度化。因此,要解决好这些问题,首先就需要领导重视,提高认识,端正指导思想,把来访申诉听证工作纳入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和审判工作的议事日程,充实立案庭的审判人员,且在配备时,要根据立案庭之来访申诉听证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尽可能调整配备3个审判员(含助审员)组成一个合议庭,以保证来访申诉听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把好申诉复查立案关。其次,立案庭现有的审判人员要把来访申诉听证作为己任,积极工作,努力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审判业务水平,善于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探索、发现、分析和解决来访申诉听证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从而为来访申诉听证工作形成规范化、制度化创造条件和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完善来访申诉听证制度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来访申诉听证制度,是指由合议庭共同组成听证主体,来访申诉的一方当事人到场,只针对申诉问题,以“开门见山、直奔主题”的最简便形式,公开听取当事人的申诉理由及依据,至认定可能有错即止的迅捷、简易来访申诉审查方式,经过30分钟的“来访申诉听证”确认申诉明显无理而决定不予受理或直接通知驳回申诉,不进入调卷复查程序而告终结,或决定复查立案,进一步调卷审查,形成规范化、固定化的一种制度。因此,要搞好来访申诉听证,应坚持如下基本原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