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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研究要论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上篇 研究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的基本思想和原则

  一、 以检察改革的总体思路指导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问题的研究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2这给中国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改革提出了重要的任务。研究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必须将其放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之中,以司法改革的总体思路作指导,才能够真正理解和把握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研究的目标和方向。

  (一)民事行政检察改革在国家司法改革中的地位

  要弄清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研究在国家司法改革中的地位,首先是要弄清检察改革在国家司法改革之中的地位,弄清民事行政检察改革在检察改革中的地位。

  第一,检察改革在国家司法改革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国家的司法改革,应当包括审判改革、检察改革、侦查改革、监狱制度改革,以及律师制度改革。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审判改革和检察改革。从总体上说,国家的司法机关,就是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国家的司法改革,最主要的就是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改革,只有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现司法改革的要求,国家的司法制度才能发生真正的变革,其他的司法制度才能够跟随其后实现改革,实现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因此,检察改革是国家司法改革中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它关系到国家司法制度的根本变革。没有检察改革,就谈不上司法制度的全面改革;没有检察改革的成功,就没有国家司法制度改革的成功。

  第二,民事行政检察改革是检察改革中的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宪法给检察机关规定的基本性质。尽管在具体的业务上,检察机关的工作分为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的侦查,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司法监督,但是,其最重要、最基本的职能,是法律监督。没有法律监督职能的存在,就没有检察机关的存在。而且从广义上说,自侦、批捕和起诉也都属于法律监督的范围。因此,检察改革,从实质的意义上说,就是法律监督制度的改革。

  党的十五大报告要求,要深化改革,完善法制监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1检察改革的重要意义正在于此。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检察监督中的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一方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与整个诉讼法律监督一样,都需要进行改革,以期建立最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的诉讼法律监督制度;另一方面,在整个诉讼法律监督中,目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最薄弱的一环,虽然在十多年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重新起步,特别是在最近的几年中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其薄弱状态并没有根本转变,是急需进行改革的一项检察制度。对于这项工作,广大人民群众寄予极大的期望,希望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监督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保障民事行政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司法公正。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在检察改革中,把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改革作为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完善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同时,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当抓住机遇,在检察改革中,对自己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等一系列内容进行革命性的变革,实现业务建设规范化、队伍建设正规化、装备建设现代化的奋斗目标。

  (二)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对于民事行政检察以及民事、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民事行政检察改革既从属于检察改革,也从属于民事、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范畴。因此,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的研究,对于民事行政检察改革和民事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都是十分必要和十分重要的。

  在民事行政检察的改革中,最重要的就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的改革。众所周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由于立法的先天不足,尤其是在监督方式上,立法仅仅规定了一种抗诉的监督方式,而且在具体的操作程序上缺少必要的规范,致使检察机关在实施行使监督的权力上,受到很多的阻碍,实施监督步履维艰,监督的效果没有达到广大人民群众对这项工作的期望值,也没有完全实现法律规定这项制度的预期目的。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在检察改革中,落实到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上,急切需要解决的,就是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的体系,使法律设计这一制度的立法意图真正实现,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对国家法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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