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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如何保障有需求的普通百姓能“请得到、请得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落实中央领导提出的“执法为民”、“解决老百姓打官司难”的要求,是今后一个时期摆在司法机构和广大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就完善律师制度而言,这一任务实际上是提出了如何满足社会需求,保障那些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弱势群体、普通百姓能够“请得到”、“请得起”和“信得过”律师,这三个方面的课题。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每一位律师自然责无旁贷,应从自身做起,但更为重要的应从律师管理和司法制度层面去考量,去努力。

  一、关于“请得到”的问题。

  上世纪90年代我们曾从加快律师队伍和执业机构数量发展角度,就解决当事人“请律师难”问题付出了努力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当今我们仍需为此而继续努力的同时,还应注意研究解决现时普通百姓“请律师难”出现的如下新情况、新问题:

  1、倡导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建设与满足普通百姓需求的问题。

  一个时期以来受到“上规模、上效益”导向影响,各地纷纷组建在人员数量上规模较大的律师所。由于这些规模所多是通过多所合并组建的,致律师执业机构相应减少;还由于规模化建设带来的办公条件的改善,多个所合为一所后大多从原为普通百姓“易找、敢进”的“小门面”的沿街办公场所,迁至为普通百姓“难找、难入、怕进”的高级写字楼,更由于规模所业务重点从“传统型”的一般民、刑法律事务,向商事、金融、证券、房地产等“新型、高层”法律事务的转变,新的“老百姓请律师难”的现象已经出现。应该说律师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一些上规模所是社会一定需求的始然,不仅不可非议,而且应予鼓励。但我们应认识到,社会对律师的需求是多方面、多层次的,规模所决不是律师所发展中唯一可供选择的模式。事实上,即便是在律师业较发达的国家包括我国香港地区,大型所仍然是少数,面向大众服务的中、小型所仍占多数。

  一个时期以来我们的管理部门和业内的舆论部门对律师所“言大必夸、言小必轻”实为对律师业发展的误导。要解决上述新的“老百姓请律师难”的问题,一是要纠正宣传上和政策上的偏面导向,在律师事务所的建设中应提倡大、中、小多种形式、多种规模的律师所并存发展的方向。其中尤其要纠正那种唯上规模才能提升律师形象的偏面认识。二是要重新审视“品牌所”的评选标准,纠正仅重视以人员数量的多与少、创收数额的高与低,而不论为普通百姓提供服务的业绩作为衡量一个所好与差的评比作法。就鼓励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方面的需求而言,我们需要评出上规模的“品牌”大所,也需要评出为百姓服务业绩好,但只有中、小规模的“品牌”所。三是要重视律师协会特别是省域以上律师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构成的各方代表性。纠正这些成员,特别是常务理事现实几乎全为大所的律师所占据的局面。在律师的行业管理、自律组织中难听到来自中、小型律师所声音的现象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2、普通百姓难请到“好律师”的问题。

  同样是受不当舆论的影响,现实创收的高低已成为判断一名律师执业是否成功的尺度。在这种价值观的影响下,那些具有较好业务技能的一流律师,越来越将精力投向那些高收入的专业法律事务和经济大案的办理,淡忘了律师应有的“扶弱助贫”的道义,不再重视向那些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造成相当一部分普通百姓难以请到好律师,使他们在获得最佳法律服务的机会上处于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这一现象的出现除律师自身正确的价值观缺失外,和前述问题一样与我们的管理部门和业内的舆论部门,在对律师的管理和对律师的宣传中一些不当的做法和偏面的导向不无关系。如对律师执业成功的评价、肯定,过重于律师创收额的高、为大客户服务的多、新型律师业务能力的强;对律师业务的宣传一度重为大客户关注的新型的商事、经济“大”案,轻事关百姓痛、痒的“传统型”的民、刑“小”案;在先进律师的评比标准上一味地向创收高的律师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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