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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村民自治对乡镇机构改革的影响(6)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自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四民主,两公开”在农村的落实后, 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应该是《村组织法》第四条规定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关系。即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不再是领导与被领导、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但是目前乡镇政府为了确保国家治理任务的落实,仍然普遍通过干预村委会职权范围的事务,来实现对村庄的行政控制。随着时间的推移,村民自治的不断发展,村民的民主法制观念不断的增强,渐渐的乡镇政府的种种不良表现,引起了村民民意代表团——村委会的不满,于是就出现了乡(镇)村关系普遍比较紧张状况,村委会主任被乡政府罢免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严重阻碍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制约了村民自治权的成长。另一个侧面也说明了,我国乡镇政府普遍存在“市场时代,计划思维”的工作态度。
欲进一步了解乡(镇)村关系紧张的原因,先看一看乡镇现状:
二、乡镇现状
1、行政成本与农民的负担
一个社会行政成本与民众负担的高低,可以从财政供养的公共事务管理人员人数与相应辖区总人口数之比(即所谓官民比例)得到比较有效的反映。据《工人日报》 1997年12月17日之专文研究,我国历史上的官民比例为:西汉时为1:7945,唐高宗时为1:3927,元成宗时为1:2613,清康熙时为1: 911,新中国成立之初为1:294。到了1978年我国“官民比例”则变为48:1,到1999年则更下降为1:30人,其中,陕西为1:34;河北为 1:40;河南为1:41;山西为1:27;宁夏为1:24;青海为1:22(马晓玲,2002)。比较明显的统计特征是“经济越是落后,财政供养人口越多”(当然,我们或许可以把个现象解释为“二者互为原因和结果的恶性循环强化”的结果):在山西32个发不出基本工资的县中,有8个县官民比例在1:20 以下,大宁县为1:13。更有甚者,陕西省黄龙县是9个农民供养1个干部。
  从国际横向比较看:日本1983年政府官员为50万,人口1.7788亿,官民比例为1:236;美国1987年每1000人中有政府官员12人,官民比例为1:83;中国的官民比例若按1:30计算,是日本的近8倍,为美国的近3倍。近在1999年,印尼官民比例为1:98,日本是1:150,法国是1:164人,美国是1:187人,我国是1:30人。
2、乡镇财政危机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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