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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价值冲突的解析(4)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秋菊打官司》摄制组在陕西宝鸡进行纪实性摄影时,摄下了一位在场卖棉花糖的公民贾桂花的形象。贾氏本人自称因“生理缺陷”(贾氏患过天花,脸上有麻子)从来“连照相都不愿”。影片公映后,贾氏形象公之于众大约四秒钟左右。有熟人嘲弄贾氏“成了明星”,“长得那样还上电影”,这使贾氏极为痛苦。为此,贾氏经律师代理向人民法院诉讼,认为《秋菊打官司》剧组以盈利为目的侵犯了她的肖像权,要求影片摄制组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剪除影片拷贝上贾氏的镜头,同时赔偿贾氏精神损失费人民币8000元。此案中,原告认为自己的肖像权在事实上受到了侵犯,而被告认为应保护自己的言论自由权。[5]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矛盾与冲突实际上就是宪法遵守环节的价值冲突的表现。
(二)宪法实践各个环节相互的价值冲突
1、宪法适用与宪法制定、修改的价值冲突
宪法适用的价值观念不应当与宪法制定、修改的价值观念产生冲突。因为在宪法制定、修改的价值观念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宪法适用主体不应当有独立于宪法制定、修改价值观念之外的其他宪法价值观念。否则就只能导致宪法适用的混乱,导致违宪行为的发生。宪法适用者应当将实现宪法、实现宪法价值作为自己的职责,视宪法价值为自己的职业生命。他们在宪法适用过程中的所作所为不过是实践法定的价值准则而已。
虽然宪法适用者无权对宪法制定、修改的价值准则进行任何变更,否则就是违宪行为。但是,他们在适用宪法过程中却有可能介入其主观的因素,例如,“法院要处理宪法诉讼必然要对宪法进行解释。”[6]在宪法适用环节上,宪法适用者的价值观念会自觉和不自觉地对已经制定、修改的宪法的适用产生影响。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宪法价值不可能不受宪法适用者的影响。既然宪法适用者在对于宪法的理解和贯彻中有可能因自己的价值认识而影响宪法的价值,宪法适用者在有意或者无意之间就有可能出现其价值观念与法定价值观念之间的冲突。在这时,宪法适用者能否抑制自我而服从宪法,就是对其职业素质的考验了。
2、宪法遵守与宪法适用的价值冲突
宪法遵守与宪法适用之间也会出现一定的价值冲突,这是必然的。因为,宪法遵守者与宪法适用者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认识宪法与宪法价值的,因而在宪法价值的观念上往往就会有所分歧。
宪法遵守与宪法适用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只能依靠宪法制定、修改所确定的价值准则来评价。在一般的情况下,宪法适用的价值观念与宪法制定、修改的价值观念是一致的,但由于种种原因,二者之间也会出现一些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地方。所以不能说在宪法遵守的价值观念与宪法适用的价值观念产生冲突的时候,就一定是宪法遵守方面出现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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