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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的加强(5)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政治参与意识的增强,社会各方面对人大监督的理性认识虽然比过去有所提高,但这种认识的程度还不够深入。从被监督者来说,一些被监督者还缺乏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在行为上有时还规避人大监督。有人认为,共产党是执政党,有了党的领导和监督,人大的监督不过是“走走形式”;人大是“大牌子,空架子,闲着没事找岔子”,对人大开展的监督活动不屑一顾;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人大让其汇报工作不到场,人大评议其工作不参加的现象。另一方面,作为监督主体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动监督意识不强。一些地方人大在开展监督工作中畏难情绪较重,有的代表还存在“党委不点头,不能监督;政府不高兴,不敢监督;遇到疑难问题,不会监督”的现象;有的代表抱着做“好好人”的态度,怕认真监督搞僵了关系,怕得罪人;有的代表怕越权、怕麻烦,往往从支持配合方面考虑多,从认真履行监督职能方面考虑少。

三. 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之对策研究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出台使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有了规范化的制度保障。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监督职能的弱化并非制定一部监督法就能解决问题。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制度建设不仅要治“表”,即完善监督机制,加强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 更要治“本”,即从深层次的原因着手,解决人大监督所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发挥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功能。
(一)进一步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1.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我国宪法监督机关。从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政体上看是适宜的,但是实践上难以实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务重、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调查研究,而且其人员成分多样、素质层次不一,难以胜任宪法监督对专业化和技术性的要求。
从当前趋势看,可行的做法应当是从建立宪法监督的专门机关着手,使违宪审查专门化和制度化。根据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以在全国人大下设宪法监督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
宪法监督委员会不仅可以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更重要的是,可以依法审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一府两院”的工作及其组成人员行为的违宪性,并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报告和处理意见。通过对其行为合宪性进行监督,协调其工作,保证“一府两院”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还可以受理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相应地还可以在地方人大下设与宪法监督会相应的地方上的违宪监督机关,配合地方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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