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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中国宪政反思(7)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在中国一百多年的宪政史中,人们见到了甚至熟知了“权利”、“分权”、“人权”这些在以往典籍中查找不到的名词,学者呕心沥血地介绍了西方宪法的种类,宪政的模式,但宪政与历史传统的关系,宪法与民族价值观的关系却被忽视或回避了。在中国悠久的历史中,不乏外来文化冲击的先例,可以说中国文化的本身就是不同文化融合的产物。但是这个“融合”不是简单的“拿来”和仿效,而是在自身文化的平台上进行的再创造。外来文化在融合中“中国化”,中国文化在融合中不断更新自我。与日本不同的是,中国的文化属于创造型,在接纳外来文化时要“心领神会”地体悟固有文化与外来文化的相通之处,而不只是“形式”的拿来。外来文化融入中国文化的过程可以用“精琢细磨”来形容,一些适合民族、国家发展生存,可以丰富文化内涵的成分在博大精深的中国文化体系中找到更恰当的表现形式,继续发展。而一些不适合国情民风的成分在甄别和批判中被改造。自东汉以来传入的佛教典型地展现了中国文化的这种融合力与创造性。自汉至唐,佛教在中国发展,也在中国受到批判和改造。有为了信仰而不辞艰辛赴西取经的中国僧人,也有理性分析并质疑佛教原理、社会作用的儒生。正是在这种从容的探讨和分析中,佛教成为中国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佛教因为中国化而焕然一新,更具发展的潜力;中国文化也因为融合了佛教更加生机勃勃。文化的融合力与创造性一向是中国人的自豪。中国近代宪政的不幸在于:宪政西来之际,正值中华民族生死存亡之时,即使真诚赞美宪政的人也无暇从容地品味应与宪政与时俱来的历史文化韵味,更无法如汉唐祖先那样冷静地探求自身文化与这一泊来品之间的相通相异及其磨合途径。不平等、被动、甚至是被迫的接纳与仿效,不但破坏了中国文化的巨大融合力,而且也破坏了他的创造力。在前所未有地对传统文化失去自信的状况下,我们最初是“不得已”,其后是囿于惯性和成见而放弃了“融合”与“创造”的习惯,改为机械地“拿来”。

  自戊戌维新后,比较、评价中西文化的异同成为学界时尚,可悲的是此时比较与评价的取舍标准完全是以国力的强弱而论文化的优劣。于是,中国有而西方无者必为社会发展的毒赘,中国无而西方有者又必为中国文化的“缺陷”。失去自信与公正的“比较”,导致的结论只能是抛弃传统,照搬西方,这也是“照搬”成为中国近代法学主旋律的原因所在。实际上,在接受西方宪政时,我们已经不敢奢望“融合中西”、“会通中外”,创造出宪政的新模式;更无法像先人那样在自己的文化中从容开辟出新的领地,培植起新的土壤来创造性地接受和改造宪政文化,使之融于中国的文化和社会。但是,便捷的照搬,使西方宪政在中国出现了“南橘北枳”的结果。其实,割裂传统的移植,对民族情感和精神的漠视以及对外来文化(宪政)不切实际的期望就是这种“结果”的原因。对此,美国社会法学家庞德倒是旁观者清。在论述中国宪法时,庞德强调中国所需要的是一种具有中国性格,合乎中国国情的宪法,而不必抄袭外国。庞德告戒人们:“立宪政治并非可于短期内专凭理想创造之物。立宪政府必须出一国之人民原有之文物及传统之理想中逐步形成发展,决非一种长成后可任意由一国移诸他国之物。”无论庞德这一观点的政治目的如何,从宪政的实质和文化交流的规律来说庞德所言都是无可厚非的常识。但是,这一观点在对传统文化早已失去自信的中国法学界却引起轩然大波。违背常识地批判宪政“国情说”竟然成为主导舆论。(11) 将“适应国情”与“立宪政治”截然对立,甚至认为“适应国情”是为“伪立宪”寻找借口不仅造成了人民对传统的偏见,也造成了人们对宪政及宪法的误解。一方面,以实现宪政为目的的理想者不顾宪政须发自本国习俗,出自人民要求的规律,反而欲借西方宪政替代或改造中国政治与文化。另一方面,深受历史文化熏陶的民众对理想主义者“欲设”的宪政模式不仅很难理解,而且漠不关心,出自仿效而非传统风俗的宪法与民族情感严重脱节,只有当他可以作为一种“救亡图存”的工具时人们才对他略敢兴趣。所以,无论理想主义者如何地宣扬宪法是“人民之甲胄”,无论统治者如何强调宪法是“根本大法”,脱离了文化与民众的支持,其最终也只能是纸上谈兵或不过只是“西方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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