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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主义和现实主义(7)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现实主义的主张超越于宪法本身之外,赋予宪法文献以当代意义。同时现实主义也关注最高法院在制宪者的宪法蓝图中的角色。现实主义并不简单排斥制宪者的“意图”,它也强调宪法及其具体条款的根本价值。但对于现实主义来说,如果在解释宪法原理时。不允许法院超越制宪者的“原初意图”和历史资料,它就不能充分发挥它的应有功能。现实主义本质上是一种对公共意志的回应,它首先从宪法语言的不确定性特征上来揭示客观主义在此问题上的局限,现实主义假设了宪法文本部分没有可发现的意义。在现实主义者看来,尽管构成宪法文本的条款和结构不是真的空洞无义因为它们作为语言清晰可辩,但它们表达的意义十分宽泛和模糊,以致不能忠实地转化为法律规则,因此执行起来较为困难。法律文字的非精确性和立法过程中存在的误解或词不达意要求法官解释宪法时候彰现其创造性作用。

  现实主义要求最高法院在处理当代的公共政策问题时发挥积极作用。具体说来,现实主义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制宪者不是预言家,他们不能预知或预见宪法适用中可能面临的广泛又复杂的社会问题以及不断变化的社会条件。因此,这就必然要求应根据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和环境来解释广义的宪法概念。正如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Holmes法官所说:“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一种经验。时代之需要,普遍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公示的或无意识的公共政策直觉力,甚至法官们共有的偏见,在确定具体统治规则时都要比三段论有效得多。”[14] 在他看来,现实有权决定自己,如果法律和宪法没有考虑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和急速变化的政治发展情况就不能被充分理解。在“Missouri V. Holland”中,Holmes又作了如下论述:“当我们谈到如合众国宪法这样一部组织法的条文时,我们必须认识到,它们已有了最有智识的制宪者们都不可能完全预见到的发展,对于他们来说,产生一部生命有机体正是他们的目标和期冀,一个世纪的经历以及后继者们耗费的大量血汗证明他们所创造的是一个国家。对于提到我们面前的案件,必须根据我们的全部经验而不仅仅靠一百年前所说的语句予以考虑。”[15] Holmes阐明了现实主义的基本逻辑:宪法是一种长久的经验,具有相当的适应性,必须把美国宪政体制看作是一个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活生生的有机体;宪法的意义需要适应美国社会的变迁。Pritchett 对现实主义进行了总结:“我们每一代人都要使宪法适应于它目前的形势,在宪法文字容许的范围内。”[16] 制宪者的意图是宪法解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不是最主要的。“宪法解释的目标就是对于1787年制定的文件的当前意义达成共识,以便能够合理处理目前的亟需,与此同时,仍然尊重源于成文宪法的指针和它所要表达的有限政府权力哲学。”[17] 在1967年一个同样涉及到电话窃听事件的“Katz v. United States”中最高法院采用了现实主义的方法论,作出了与“Olmstead”案相反的判决,将电话窃听纳入到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不合理搜查和逮捕”条款的规范之下。Stuart大法官在该案中的多数意见中认为:“如同在公司办公室、朋友的公寓或者出租车里一样,电话亭里的人也应得到宪法修正案的保护。他关上门并付了费,获得了打电话的许可,从而也就获得了他在电话里表达的信息不得被公诸于世的权利。狭义地解读宪法显然无视了公用电话在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18] Stuart法官强调了宪法适应现代信息交流方式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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