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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专业化的宪法问题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中国宪法事例研究(一)》2005年出版以来,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出现了新的具有宪法意义或与宪法有关的事例和案例。为了反映2005年以来,我国宪法发展的实际进程,特别是以个案推动制度变迁的实际状况,我们继续编辑了这本《中国宪法事例研究(二)》。本书共编辑评述了32 个中国相关的事例和案例,同时对2005年以来世界各国宪法实践中出现的宪法判例中选译了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20 个,以便读者在思考中国宪法事例时拓宽研究视野,通过个案了解正在变化中的各国宪法实践,从中吸取合理的经验。本书选择的事例,以2005年发生的事例为主,但也选入了《中国宪法事例研究》(一)没有包括的2005年以前的部分事例和2006年的个别事例。尽管本书选入的不是2005年以来发生的所有宪法事例,但这些事例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前人们对宪法问题的看法以及我国宪政实践中彰显的某些问题,有助于读者思考社会变迁中的中国宪法问题。

  一。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之间是否存在严格的界限?

  编写这本书的时候,作者首先考虑的一个问题是,宪法学视野中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之间是否存在严格的界限?因为在选择宪法事例时就面临其标准的把握问题。面对性质各异、形式多样化的事例或案例,哪些与宪法有关,哪些与法律有关,哪些事例中存在宪法因素,法律权利与基本权利之间关系,等等问题是容易让人困惑的难题。正如作者在《中国宪法事例研究》(一)导论中所说的,由于我国不实行宪法诉讼制度,宪法不能直接进入诉讼领域,我国也不存在以控制法律为目标的违宪审查制度。因此,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我国并没有所谓的“宪法案件”或“宪法判例”。在这种背景下,合理区分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之间界限,分析具体的宪法事例的确存在许多观念、知识和认识工具上的困难。虽然人们完全可以根据宪法规范,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某种现象进行评述,但这种评述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都存在一个规范性问题。针对与宪法相关的法律问题,人们首先需要的是专业化的宪法学知识体系,用专业性和规范性来判断社会热点问题。

  比如说,人们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内容是否违宪的争论、对《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禁止电动自行车是否违宪的讨论,虽然很有学术上的意义,但其评价与分析难于自然地转化为具有规范性或制度性的实践。《立法法》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按照这一规定,2005年8月1日,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请求对<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书》,四川省成都市律师邢连超和孙雷亦于2006年3月16日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进行审查,最近广东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违宪审查等。但至少到目前为止[1],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没有正式启动相应的违宪审查机制。由于没有相应的制度性实践与程序的安排,我们很难准确地告诉读者哪些是“宪法问题”,哪些是法律问题,为什么需要区分两者界限等问题。因为并不是任何与宪法相关的问题都构成规范意义上的“宪法问题”,可以通过宪法学的知识体系加以讨论和解决。在某种程度上似乎可以这么说,当下为人们所讨论的有些话题,本身并不是一个宪法问题,有可能是一个典型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或是刑事案件,宪法规范本身也不能对该问题的解决提供具体的导引。在这种意义上,一碰到具体问题就搬出宪法的思维定势或遇到权利侵害就“拿宪法说事”的现象,对提高宪法地位有一定的客观作用,也表明法治发展的“进步[2]”,但同时必须认识到这种现象背后却隐含着有可能把宪法“庸俗化”的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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