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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上访(2)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三、逐级上访的宪法根据

  根据上面的分析,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所作出的要求公民必须逐级上访的规定是没有宪法根据的。如果逐级上访的规定能够成立,除非将前述宪法中规定的“地方各级”和“下级”改为“下一级”,使得“上上级”没有责任和权力过问“下下级”的工作。

  那么,在现行宪法的框架内,有没有只能逐级上访而不能越级上访的情况呢?答案是:也有。在国家政权机关(相对于治权机关)这一系列内,根据宪法的规定,公民只能逐级上访。

  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这两条的规定非常明确,上级人大直至全国人大只能监督“下一级”人大的工作,而不能监督“下下级”人大的工作。因此,公民如果和人大发生纠纷,只能逐级上访,而不能越级上访。

  举例来说,公民X如果和丁乡人大发生纠纷,他只能先到丁乡人大的上一级人大——丙县人大上访,而不能越级先到丙县人大的上一级人大——乙州人大上访,因为宪法已经规定,乙州人大无权撤销丁乡人大的决定。只有当丙县人大作出《不撤销丁乡人大之决议》的决议之后,公民X才可以到乙州人大上访,因为根据宪法规定,乙州人大有权撤销丙县人大的决议。依此类推,公民X可以继续逐级到甲省人大和全国人大上访。

  四、上访遣送和上访拘留的违宪性

  上访遣送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由某些部门规章、某些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规章规定的一项制度,这项制度授权行政机关对所谓的“上访老户”(即多次上访的人)强行关押,然后押送回户籍所在地。

  这一制度是违反宪法的,因为无论是关押还是押送,都牵涉到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只有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能设立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地方人大的各种规定都不能设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

  这一制度还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上访权。公民上访时如果从事了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但书”部分所禁止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行为,肯定会被有关机关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处以诬告陷害罪,而不会仅仅遣送了事;公民在上访的过程中如果从事了杀人、放火等犯罪行为,也肯定会被有关机关依照刑法逮捕、起诉、审判,也不可能仅仅遣送了事。因此,没有被起诉而被关押遣送的上访公民肯定都是守法公民,他们被关押的原因仅仅是上访。将守法的上访公民关押遣送,属于压制公民上访(申诉、控告、检举)的行为,违反了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的规定。

  近年来,有些地方对于“上访遣送”的做法觉得还不过瘾,对于已经被遣送回户籍所在地的公民还要再拘留一段时间,这更是一种明目张胆的违宪行为。

  近来,出现了对于没有越级上访的上访者和没有多次上访的上访者,也照样拘留的政治发明。比如2003年5月22日,华北油田石油一中(坐落于河北省任丘市)高三(9)班的一些学生到华北石油管理局信访办上访,有关师生被油田公安机关以“唆使上访”、“组织上访”、“聚众上访”的罪名处以行政拘留、或者罚款、警告等等处分。①但愿这样的政治发明不要普及。

  更有甚者,在山东省济宁市至汶上县的公路旁,某乡镇树立的巨型横幅上写道:“集体上访违法、越级上访可耻!”②在程维高统治下的石家庄,竟然在京石高速公路石家庄段的路旁树立这样的大标语:“坚决打击越级上访”。③这些恐怕就不仅仅是违反宪法的问题了,恐怕还是赤裸裸的法西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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