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宪法司法化与新闻自由权利的保障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新闻自由属于民主和人权范畴,从法理上看,主要由新闻媒体、公民和政府三方构成。其外延天然包含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因此新闻自由是一项根本的政治权利,现代民主国家也大多把新闻自由列入宪法保护的权利范畴。新闻媒体、公民和政府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都需要新闻自由,但也可能由于某种原因而危害新闻自由,只有通过法律的制约和协调,才能使新闻自由权利得以实现。

  综观世界主要国家有关新闻自由权利的法律渊源,大多停留在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层面。由于宪法的最高权威性使其在具体司法裁判中难以直接援引,因此宪法对新闻自由权利的保障显得高山仰止,可望而不可及。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历次修订的宪法中都规定了公民有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权,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这表明,公民有新闻自由权,但同样由于新闻法等专门具体法律规范的缺位,目前我国有关机关用来调整新闻关系的依据大都是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实施细则、条例等。虽然这些在审理具体的民事案件中也可以援引或参照,但它们都属于较低位阶的规定,而且由于“政出多门”,在权威和效力上无法与宪法和法律相比。因此新闻自由权利一直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导致在因新闻报道产生的大量诉讼中媒体和记者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往往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概言之,宪法的非司法化和缺少具体的法律规范,是产生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之一。

  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8月因一起普通民事案件而作出的司法解释,明确引用了宪法条文直接保护公民的民事权利,被媒体称之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法学家也都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对这一案件的看法。笔者一直认为,中国的新闻自由权利长期得不到有效保障并非没有法律规定,而是宪法对这一权利作了原则规定,但没有转化为具体的法律保障。从法理上来讲,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因此笔者有理由认为,在新闻法出台之前,宪法司法化将是保障新闻自由权利的“尚方宝剑”。

  “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带来的思考

  1990年,山东省某市中学生齐玉苓参加中专考试,被一学校录取为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但是,齐所在的中学既未将考试成绩告之齐,也未将录取通知书送给齐本人,而是送给与齐同一届的另一名学生陈某。陈遂以齐的名义读完中专,被分配到金融单位工作,其人事档案中也一直使用齐的姓名。此事被掩盖多年后终于东窗事发。1999年1月29日,齐玉苓以陈某和她的父亲以及原所在学校等数家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责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

  这起看似简单的民事案件,却给司法机关提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侵犯姓名权问题在民法通则中有详细的规定,无须赘述;侵害受教育权却在民法中没有规定-换句话说,受教育权属于公民的宪法权利,而不是民事权利。但是我国各级审判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按照惯例是不能直接引用宪法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这一诉求可能会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而不予受理。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于2001年8月13日作出「2001」法释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指出“陈××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起普通的民事诉讼因为有了最高人民法院援引宪法条文直接作出批复而引起巨大反响,《南方周末》、《法制日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等强势媒体纷纷对此作出分析报道。

  最高司法机关对公民因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司法解释,这在我国尚属首例。上述司法解释是否意味着:公民在宪法中所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都可以通过诉讼的程序获得保障和救济?或者说宪法可以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而在裁判文书中直接援引?解决这一问题,无疑对更充分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对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