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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权、财政与联邦主义——浙大“博士双周论坛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一、赋税问题

  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

                         ——《老子》七十五章

  国家的税收就是国家。

                         ——柏克《法国革命反思录》

  财产权的逻辑就是宪政的逻辑。从私有财产到国有财产,有两种方法可以完成这个转换,一是暴力,一是赋税。如果以暴力方式攫取私有财富,我们可以将其看作对私有财产的否定。但一旦使用赋税方式,就意味着国家对于私有财产权的承认。凡以赋税方式获得岁入的国家,都等于在逻辑上承认了私有财产先于国家而存在。从这个角度看,凡没有建立宪政民主制度的国家,其赋税都是缺乏政治合法性的。因为只有当私有财产是神圣的和在先的,国家财产才可能是正当的。用下面这个递进来表示:

  私有财产的神圣性—→无代议士不纳税—→国家财产的正当性。

  在1215年英国约翰王宣誓同意的《大宪章》63个条款中,至少有一半关乎对私有财产的保障。《大宪章》第一次通过立宪的方式,将财产问题与政治问题挂起钩来。它规定,“国王非经贵族和教士组成的大会议同意,不得向封建主征收额外的税金”。同时非经法律的审判,也不得剥夺任何自由人的财产。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在制度上确立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原则,在政治的逻辑上就把私有财产置于国王的主权之外。同时也在古典宪政主义的政治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先同意后纳税的原则。1265年,贵族孟福尔自行召集了英国历史上第一次议会,英国议会的形成过程表明,议会主要是一个纳税人会议。在15世纪之前,批准纳税也几乎是议会唯一的和最重要的职能。议会的发展历史表明,它最初体现的并非一种民主理念,而是财产权作为对主权者在先约束的一种宪政理念。英国有一句法谚,说“税收是代议制之母”。所以西方的议会选举长期以来,都以纳税人作为拥有选举权尤其是被选举权的主体身份。这个道理反过来,“无代议士不纳税”,就成为了美国为摆脱英国殖民统治提出的一个正当的理由。

  后来,西方国家这种关于纳税的主体资格限制逐渐淡化,实现了普选权。这是民主理念后来居上的一个结果。同时从间接税的角度看,在一个现代商业社会也几乎没有人是不纳税的。因此从在先的财产权原则出发,普选权也具有宪政意义上的政治合法性。

  宪法的财产权和私法的财产权

  财产权首先是一个宪法问题,而不是私法问题。私法本身无法确认任何针对权力的在先约束,因此也无力在公权力的侵犯前进行自我辩护。这一层在第四章关于罗马法历史的描述中已经谈及。但这里还有一个直接与赋税相关的问题。宪政意义上的财产权,是一种先于国家赋税权力的财产权。这意味着赋税就是对私有财产的第一次剥夺。因此所谓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首先就是私有财产不受非法赋税的侵犯。财产权在宪政制度之先的意义,首先就是要制约这第一次的剥夺。而私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却是一种后于国家赋税的财产权。赋税对私法而言是一个在先的、管不着的前提。宪法的财产权和私法的财产权,第一个根本区别就在这里,用下面的公式表达:

  宪法上的财产权-赋税=私法上的财产权

  用一个简单的数例。假设有一人去年获得了10万元的个人收入,国家通过各种税目和税目外的理由强制性从中拿走了4万元。什么是宪法要保护的私有财产呢?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指的就是最初的10万元。什么又是民法要保护的私有财产呢?民法眼中的私有财产权指的是剩下的6万元。但问题在于,剩多少取决于国家拿走多少。如果国家拿走8万,民法就只保护2万;拿走9万,民法就只保护1万。无论国家拿多少民法都是不会、也不可能有意见的。私法在宪政秩序中的角色很清楚,它的口号是:你只管收税,剩下的事情归我。

  赋税问题的引用,可以很清晰的看到,那种认为财产权只是私法概念、只需要物权法保护、不需要被看作宪法问题的观点为什么是错误和自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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