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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视角下的沉默权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沉默权,从字面含义上来理解,是指不说话的权利。而刑事沉默权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来自官方的提问有拒绝回答或完全保持沉默的权利;沉默以及对于具体问题的拒绝回答,原则上不得作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以物理强制或者精神强制等方法侵害这一权利所获得的陈述,不得作为指控陈述人有罪的证据使用。沉默权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美国则在人权宣言中就宣扬沉默权,并将其上升为一种宪法权利,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此后,美国通过判例确立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在加拿大,沉默权也是一项宪法权利。沉默权制度自产生至今,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确立,并写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我国,沉默权一经提出,就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引起了激烈而长期的争论。其实,我国《宪法》早有关于言论的规定,而沉默权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因此,我们应当在宪法的视角下探讨沉默权。

  一、沉默权一项自然权利

  人生而平等,不因性别、种族、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不同而有任何区别,是天赋人权。但就人的本性而言,沉默权又是一种防御性权利。因为人之所以为人,是有思想,有尊严的,但同时又都是有贪婪之心的,在任何时候都知道趋利避害,而在所有的灾害中,死亡是最严重的。一个人竭尽全力来维护自己的身体和生命免遭死亡是符合人性的,不应受到任何指责。所以,没有人有义务去接受他所遭遇到的死亡的威协,以及伤害或者其他难以承受的身体损害,也没有任何一个人应该被强迫指控自己有罪。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沉默权是一项自然权利,她来自于自然法则。

  二、沉默权是一项宪法权利

  沉默权是一种不说话的权利,这种权利应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而言论自由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他们和普通公民一样均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所谓言论自由,包含三层含义:一是说与不说的自由;二是说什么内容的自由;三是这样说或那样说的自由。其中,说与不说的自由是基础,如果连说与不说的自由都无法保障,那么对言论内容自由的保障就更无从谈起了。所以,宪法中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虽然不是对沉默权的直接确定,但可以说是对沉默权的一种暗示,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其他法律不得与之相抵触。第三,沉默权是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在要求。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是指,任何人未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审理判决,不得被确定有罪。

  其具体含义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其一,无罪推定原则规定了对被告人或任何人加以定罪的程序条件,即(1)法院须采用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不能存在法定程序之外的审判;(2)必须以生效判决的形式来确定被告人有罪,法院拥有决定被追诉者是否有罪的最终权利;(3)被追诉者的罪行须由追诉机关提出充分确定的证据来加以证明,并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被追诉者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其二,它规定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的基本待遇——不能被先入为主地认为有罪,被告人拥有无罪公民的一切基本权利,并可以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与追诉者进行程序上的抗辩,确保被追诉者拥有足以与国家追诉机关相对抗的手段,使国家与个人之间力量不平衡的状态得以矫正。无罪推定的根本目的在于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地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其本质内涵在于“被告人不等与罪犯的思想” ,是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首要体现。无罪推定原则要求由控方承担一切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被告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而我国刑诉法第93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否认其享有沉默权,将此规则排除在无罪推定原则本质含义之外。沉默权即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是一项有道德基础的权利,它最初的根据主要不是程序性的,而是出于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等实体上的理由。在现代社会,它主要被视为根植于人的尊严、与人性共存的基本人权,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在要求。由于沉默权可能导致部分犯罪逃脱法网,一些国家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它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但这些限制本身附带有严格的适用条件,沉默权的基本精神并没有受到损害。坚持和发展沉默权仍然是当前世界的一种国际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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