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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日本期货市场刑事立法(3)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七)受贿与行贿犯罪

  根据《商品交易所法》的规定,受贿犯罪是指期货交易所负责干部或者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行贿犯罪则是指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期货交易所负责干部或职员以财物的行为。《商品交易所法》第154条明确规定:①交易所负责干部(包括临时理事以及临时监察)或职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提出这一要求,或作出承诺时,处3年以下徒刑;②发生前项情况时,收取的贿赂没收。在无法追回全部或部分贿赂时,追征不足金额;③提供第一项贿赂或提出建议,或作出承诺者,处3年以下徒刑,或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罚金。

  (八)其他形式的犯罪

  《商品交易所法》除了规定上述七种主要的犯罪以外,还规定了一系列其他形式的犯罪行为。这些犯罪行为主要包括:①设立与做商品或商品指数期货交易相类似交易的机构,或在此机构中进行与期货交易相类似的交易;②交易所开设章程规定之外的商品市场、或在章程规定以外地区开设商品市场;③交易所对一种上市商品或上市商品指数,开设2个以上的商品市场;④未经主管大臣许可设立期货交易所;⑤商品交易员任意减少资本额,开设进行受托业务的下属营业所,或变更总公司或进行受托业务的下属营业所的场所;⑥以商品市场交易委托的媒介,代办或代理为职业;⑦交易所任意变更业务规程、受托契约水准或纠纷处理规程;⑧交易所分配剩余财产;⑨交易所的负责干部或雇员或在交易所任职的其他人员泄露或窃取因担任交易所干部或雇员职务而获知的秘密;⑩交易所没有依法积累商品交易责任准备金或使用该准备金;(11)商品交易协会没有将协会会员名册供公众阅览者;(12)交易所发起人、负责干部或清算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他人阅览文件,或拒绝提供副本或抄本;(13)非商品交易员协会者在其名称中使用可能使人误解为商品交易员协会的文字,等等。

  三 期货犯罪的刑事责任

  《商品交易所法》在规定各种犯罪行为的同时,对各种期货犯罪的刑事责任也作了具体的规定。日本期货立法对期货犯罪适用的刑罚分为有期徒刑和罚金刑两种。罚金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其中,有期徒刑的最高刑为3年,罚金刑的最高刑为300万日元。所有的刑罚分为七个等级。最高刑适用于开设与商品市场类似机构;各种操纵期货市场行为;期货交易所的负责干部、职员受贿、或对上述人员行贿等违法行为。而对一般的期货犯罪的处罚,大多为1年或半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期货犯罪是一种贪利型犯罪,日本期货立法规定,对所有的期货犯罪均处以罚金,有的是附加适用,有的是单独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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