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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合宪性审查——权力关系网的拓扑与制度变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公民必须体会到宪法是自己的权利,可以落到实处。否则,

  宪法就只是徒有其表,不具有任何意义和价值。

  -G.F.黑格尔

  一、 引言

  在中国宪政发展史上,2002年12月也许将被理解为一个重要的转折点。这个月初召开的纪念现行宪法实施20周年大会,使加强合宪性监督和宪法解释以及审查、纠正违宪现象等新思维、新表述正式取得了主流话语权。到月末,中共中央政治局首次开会以集体学习宪法为主题,显示“维护宪法尊严”的提法并非一时的心血来潮、应景之辞,而是新时代的施政纲领,是高层权力实施作茧自缚式法治化、合理化的肇始,是被提上政治议事日程的重大课题之一。以此为背景,法学界以及社会各方面都对尽早建立合宪性审查的制度以及宪政体系产生了特别殷切的期待[1].

  到2003年4月下旬,恰巧有两个涉及宪法规范的典型实例为试行合宪性审查提供了非常适当的契机。一是有关部门隐瞒非典型肺炎(SARS)的疫情从而使民众生存权在客观上受到严重威胁和侵害的事件,包含着知情权、采访和报道的自由、行政问责制、特别权力对人权的影响等一系列宪法性问题。二是被公安人员无理限制人身自由的青年设计师孙志刚在收容遣送设施里惨遭殴打致死的案件,包含着人格尊严、人身自由、迁徙自由、行政措施与人权保障、公正程序原则、地方政府规章的罚则制定权、特别权力对人权的影响、处理平等与合理差异之间关系的标准等一系列宪法性问题。这两个典型实例都鬼使神差地把中国式生存权的观念与现代市民社会自由权的观念、把立宪正义(constitutional justice)的超验之维与舆论公正的共感世界结合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2],为中国克服文化传统的障碍而发展宪政的价值基础提供了可遇不可求的关键性支点。

  相比较而言,孙志刚案中涉及的各种制度(警察、身份证、城市治理、社会救助、对流窜性犯罪的刑侦)的改革虽然更复杂艰巨,操作起来更需要时日和统筹兼顾的仔细安排,但由于责任的所在、问题的根源都比较容易确定,在公开报道后又激起了极大的民愤、不得不认真对待,何况城乡分治格局早就难以为继,恢复关于移居权的宪法条款也已经水到渠成,所以结果是这个事件自然而然地成了制度变迁的主要突破口[3].在非典型肺炎的疫情趋缓之后的5月14日,毕业于北京大学的法学博士俞江、腾彪、许志永以孙志刚案为原由,根据现行立法法第90条第2款的规定,采取公民上书的方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了审查1982年颁布的行政法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否符合宪法的建议。

  个人按照程序规定正面挑战某一法规究竟是合宪还是违宪的判断,对中国属于石破天惊的创举,立即在社会舆论界激起了强烈反响,吸引国内外大众传媒给予持续性关注[4].三位公民的上书行动不仅富于勇气,而且充分展现了制度知识和实践理性-当事者以各自的名义提出合宪性审查的建议,可以排除群众运动所难免的情绪化影响、促进围绕制度建构的良性互动,并通过个别性诉愿的方式增强宪法保障程序的司法色彩;而把审查的对象从地方问题转换到全国行政法规,既能避免曲解事件的语境背景,又能减少中间环节从而提高宪法判断的层次和影响力,还有机会为重新调整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开辟新的空间。正因为三位公民的建议有理有节、合情合法,所以立法机构的有关方面在6月初曾一度表现出颇积极的姿态[5].但是,不知基于什么考虑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专门委员会迟迟没有做出正式的反应。

  在这种状况下,国务院法制局自行启动了修改规定的作业,并在6月16日举行了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的专家听证会。两天后,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废除1982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并原则通过了新的救助管理办法草案[6].这时的客观局势及其意境正像胡适先生很喜欢的一首古诗所描绘的那样:“万山不许一溪奔,拦得溪声日夜喧;到得前头山脚尽,堂堂溪水出前村”(杨万里《桂源铺》)。政府这样顺应民心公论的果断举措理所当然地赢得了社会的喝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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