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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之研究(4)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以上是对发言和表决的表现形式所作的分析,如果从实质内容来看,发言和表决应包括建议(含赞成)的自由、反对的自由和不作意思表示的自由(如拒绝发言、投票时退出会场)。在民主社会,代表应有权自由地提出各种议案。以供代表机关和社会考虑;如果没有建议的自由,代表虽仍有机会在投票时表达自己的意愿,但他已被剥夺了最有建设性的参与机会。

  反对的自由使代表可以自由地反对提请代表机关审议的任何议案(候选人、决策)。一切可供选择的方案不仅应该加以权衡比较,而且必须能经受得住最激烈的反对与攻击,才能真正赢得多数的支持。不允许这种反对,就不能集思广益,也就不能作出明智的选择与判断。历史一再证明,“压制意见无助于真理,因确定何者正确完全依靠能自由发表对立的意思,所以,压制任何我们认为是错误的有害的意见,就是肯定我们在这一问题上不会有错。历史已经证明,没有任何政党或者个人能如此一贯正确”(注:〔美〕科恩:《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33页。)。反对的自由不会给民主造成任何损害, 它只会使议案受到严格的审查,使其缺点暴露无遗,从而有助于避免匆忙作出抉择,也有助于产生没有同样缺点的方案。

  除了建议的自由和反对的自由外,言论免责的保护范围还应该包括不作意思表示的自由,这也是代表表达其态度的一种方式。当代表对正在讨论的某项议题或候选人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时,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显然都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这时候他的明智之举应该是保持中立、保持沉默,听凭别人去对问题作出决定。如果迫于压力或者无原则地去从众附和或者反对,都是在将代表的职责视作儿戏。不作为的意思表示有时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在有的国家如弃权或退出会场的过多,会造成因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而无法形成决定。

  既然代表有赞成的自由和反对的自由,那么在审议过程中就应当实行辩论制度。辩论是议事机关议事的重要形式,是审议制度的重要内容。审议如果仅仅是一般的议论、表态,甚至用“衷心拥护”、“完全赞成”之类的套话来敷衍塞责,那就失去了它本来的意义。只有通过辩论,即让不同的意见展开争论,才能摆明利弊,才能促使各方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民的意见, 以便为自己的观点进行科学的论证。 早在1956年周恩来同志在《专政要继续民主要扩大》一文中就曾指出:“将来在代表大会上要建立辩论制度。……这能够使我们从不同方面来发现问题。”(注:《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 年版, 第208页。)虽然, 社会主义公有制使社会成员之间消除了对抗性的经济矛盾,但这并不意味着经济利益之间不存在实际差别;政治上的共同追求也不能保证意识形态的绝对统一;人民代表的人民性,使他们在许多根本问题上能够取得共识,但在议事过程中同样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分歧和争论;立法的广泛涵盖面以及利益的可分配性、权利义务配置的不均衡性,为他们在共同目的之下不同程度地满足某些特殊利益提供了可能性。于是,在议事过程中,他们以大局需要为第一追求,舍弃了个性的绝对性,但同时又自觉不自觉地从个性角度出发进行抉择,以满足自己所代表的某些特殊利益。加之,人民代表的身份背景,认识问题的角度又千差万别,这样,他们在决策过程中有不同的态度和看法是完全正常的,对任何一项议案都可能有赞成和反对的意见。这就使辩论成为必然。而且,随着人大组成人员素质的提高和结构的优化,实行辩论制度是必然的事情。

  (三)言论免责的后果。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言论免责指的是“不受法律追究”,即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因代表的“发言和表决”而追究其刑事的、民事的、行政的等一切法律责任。因此,这主要是一种对司法责任的免除。现在实践中提出的问题是,能否因代表的发言和表决而追究其党纪政纪的责任。从理论上讲,党员有服从党的纪律的义务;对于违纪的党员代表,党组织当然有权予以制裁,这也是许多国家政治实践中的作法。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对一个人予以党纪处分,往往意味着其政治生命的终结。如果人大代表的发言和表决,面临着受党纪处分的危险,这势必会使其瞻前顾后而难以畅所欲言。显然这与保护代表的言论免责权的宪政精神是不相符的。况且,在我国,党员代表在各级人大始终保持着稳定的多数,根本不需要像有些国家的那样,在政党之间势均力敌、斗争激烈的情况下,对本党议员采取严格的纪律约束。至于予以政纪追究,不仅存在着和追究党纪同样的问题,而且,这会使行政机关凌驾于权力机关之上,使政府具有了抗衡乃至于干涉民意代表机关的手段。这与我国的政治体制是格格不入的。也正因如此,有的国家还明确规定禁止追究职务上的责任。如德国基本法第46条规定:联邦议会议员,无论何时,不因其在联邦议会中所为之表决或表示而受司法上或服务上之追诉或其它联邦议会外之问责。当然,更多的国家只是概括性地规定为:在院外不得追究责任。这样规定涵盖面就更广一些,而不仅仅是不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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