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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私法化的批判(3)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关于违宪审查的问题:本人所持的观点也是完全赞同的,本人认为在全国人大下设宪法法院或宪法监督委员会作为违宪审查机构是较为合理的,原因一是宪法制定的要求的严格性远远超过其他具体法律,因此设置这样一个机构能够进一步巩固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地位;二是这样做不仅可以解决人大及其常委会就有关违宪审查不作为的问题(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看到过一件),更有利于解决就有关宪法解释权归属的问题,从而达到保护公民权利、维护宪法尊严的目的。同时我们应该清醒的认出正是由违宪审查第一案-“三博士上书”孙志刚案未能引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视,以及有关违宪审查制度的不健全,注定我们要在违宪审查的路上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 宪法私法化的批判

  1、 宪法私法化理论的形成

  从 “‘所谓的宪法私法化,是不同于前面所提到的宪法司法化的另一个概念,其含义是作为公法的宪法在私法领域内的直接适用’”[4] 定义可以看出 ,有关宪法私法化的在定义上是没有一个独立概念标准的,它是靠比较、引用、套用其他相关的法律语言组合而成。因此我们可以说这一理论的形成是在其他理论基础上的一个延伸,这种延伸使得它必须借助于其他的理论才能站立。

  2、 宪法私法化的否定

  鉴于宪法私法化这一理论的形成依据,我们可以从中发现很多值得怀疑的问题。

  (1) 把宪法作为公法看待。从前面有法的划分我们得知,有关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对于普通法的一种划分方法,宪法是根本法,是高于普通法的母法,不存在是公法还是私法的问题,因此把宪法作为公法是不正确的。

  (2) 公法可以作为私法适用。虽然就有关公法、私法的划分,我们不能过于绝对化(引用江平教授的话说,即关于公私法划分我们不可能划分的纯而又纯,毕竟公私法有很多方面是划分不开的),但关于公法直接适用于私法领域的设想,似乎是对先贤们关于公私法划分所作努力的一种否定,既然可以直接适用,那么关于公私法划分与否又有多大的意义呢?

  (3) 宪法法可以适用在私法领域,即是说宪法可以象私法那样调整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当然这种逻辑是不会被众人接受的,其原因就在于作为国家根本性的法,宪法仅仅是纲领性、概括性的社会契约,有关公民之间利益关系的调节应有从其纲领性、概括性条文中分划出的具体的法律来进行,而有能直接用其进行调节。

  3、 宪法私法化的危害

  如果说宪法司法化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处理不当会引一定的社会问题,那么我们敢肯定连立论都站不住脚的宪法私法化问题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更是显而易见的。

  危害之一:导致权利的滥用。由于宪法有着很强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因此它所规定的基本权利范围弹性较大,如果直接适用于公民之间,很可能会出现当事人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舍弃具体的法律规定的具体利益,而追求根本法所能体现最大的利益,从而使得个人权利滥用有了保障。

  危害之二:造成法体系的混乱。任何具体的法律规范都是宪法基本原则和宪法精神的具体表现,任何违背宪法宗旨的法律都是无效的。宪法私法化容易造成宪法和具体法律在适用时相冲突,即在两者都可调整的情况,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则公民间的任何关系都可由宪法调整,而这样以来就使得具体法律失去了原有意义,而宪法则得到了无限的膨胀,从而造成法体系的混乱。

  危害之三:玷污宪法的威严。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一切具体法律的来源,其调整的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整体社会关系,倘若用其直接调整于公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则有辱其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尊严,使其丧失最高法效力的威严。

  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宪法私法化理论思想虽在一定意义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但由于这一理论是建立在一个不够严谨的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因此其可靠性和严密性就就很值得我们怀疑,其成立的正确与否由此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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