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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维尼——历史法学派与近代法学方法论的创始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十八世纪的欧洲是自然法的世纪,自然法是形成当时社会生活的主要力量,支配了当时的法律与社会意识,它胜利的锦标是美国与法国人权宣言,它的影响沉淀在普鲁士一般邦法典(ALR,1794)、奥地利民法典(ABGB,1811)与法国诸法典(特别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Code covil)。然而,在十九世纪的德意志世界,当康德以他的批判哲学指出理性主义自然法的不足,当拿破仑的权力欲望摧毁了欧洲向来的政治秩序,人们对于绝对事物的追求,不再诉诸“超越历史”的(geschichtlos)自然、“自性自足”的(selbstgenugsam)理性;如是,“非理性的”、动态的因素就变成观察社会文化的重要观点,具体地说,(个人乃至社会)的历史发展被认定具有一定的意义,“绝对”云云或许隐藏在历史的意识里-“历史乃是宇宙精神的自我实现历程”(黑格尔)。在德意志的精神文化领域,这种思想促成了-强调感情力量、非理性因素、回顾过去的-浪漫主义运动(romantische Bewgung),同时,赋予德意志法律思想新的路径-“历史学派”(historische Schule)。后者教导法律家们应该具备历史意识,使法律家们相信历史思考模式具有形成与维持法秩序的力量。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1779-1861)正是促成这个转变的代表人物。然而,他的历史眼光局限在过往对现代的影响。因为受康德的影响,希望把经验、目的的因素排除在法秩序之外,他以“民族精神”(Volksgeist)、“内在的必然性法则”(Gesetz innerer Notwendigkeit)等取代自然法的地位,作为法秩序评价的标准,以“直观”(Anschauung)的方法来弥补概念逻辑推理的不足。真正大刀阔斧地将社会事实、环境条件等经验性因素引进法体系,促成-基于不同时空考量而来的-“历史性相对主义”(historischer Relativismus)的乃是:先是概念法学大将,嗣后则成为利益法学开创者的耶林(Rdolf von Jhering,1818-1892)。

  然而,观察一位未竟其功者的努力,对体会法学成长历程的艰辛而言,或许更有意义。以下将先一般性地介绍萨维尼的家世与人格特质、他的大学生活与教学活动、他的政治立场以及决定其基本方向的“民族”概念,之后再评介他重要的学术著作。

  一、 他的家世与人格特质

  萨维尼在1779年2月21日出生于法兰克福。他的家族富有资产,他的父亲担任重要公职,他的母亲也出身公职家庭。在十一岁的时候,因父母双亡,他开始寄居在其监护人Constantin von Neurath(他父亲的好友,同时也是帝国最高法院的陪审法官)家中。因为这位-后来成为巴登邦王室法院院长-监护人的关系,他在进大学之前就已经习得法学的基本概念。这固然启发了他原有的精神倾向,但对他并不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为继承了大片田产,他可以独立地依其精神特质往任何方向发展。

  他自幼就沉默寡言、性格内向。在精神素质上,他同时具有职务贵族高尚、勤勉、风裁整肃以及博学之市民阶级的特色。在少年时期就已经显现出他特有的容忍性格,厌恶暴力与突来变化的冷静风度。坚持均衡中道的立场;简要地说,他很早就显示“古典主义”的风格。这种均衡感让萨维尼的作品得以显示高度“省略(不重要、不相关者)的艺术”;他对周遭环境保持距离的态度,则促使他在所有学术性、政治性与人事上的争议寻求超越党派的立场。而最能够适应他取则古代、古代生活风格之内在倾向的莫过于罗马法。因为这些素质,他选择研究与教学作为他的生命事业,从事培育思想与提高学术风格的工作。之于他,教授不是谋生的工作,毋宁比较象是传教士;法学的任务则在于照管良好的传统、安排正当的生活,并且应该与艺术紧密结合。因为他有作清晰的概念式思考与体系安排的天赋,再结合以艺术家综览全局的能力、高度的语言感受,使得他有充分的条件充当这种学术的宣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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