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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合法性问题研究(3)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宪法的修改属于契约的变更,它直接关系到人民和其代表根本权利义务的变更。因此各国都规定了较为严格繁琐的修改程序,以示慎重。为了保证宪法的修改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我国已经形成了采用发动人民讨论宪法修改草案的惯例。而在西方,一些国家则采取全民投票表决的方式由人民自己决定宪法的变更。

  宪法的通过是一件重大的事情,它宣告人民和其代表权利义务协议的达成。即宪法已经取得合法性,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宪法一旦具有合法性,就具有至上的权威。任何人、任何组织,其他任何规则都不能超越于宪法之上,都必须遵守并服从宪法。宪法的至上权威是对人民利益的最大保障,它减少了宪法实施所产生的成本,从而实现了以最少的精力和费用使人民获得最大的社会价值(如安全、秩序、自由、平等、人权等)的目的。

  (二)宪法合法性的维持

  人民要长久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就必须长久地维护宪法的合法性。暴力是维持宪法合法性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暴力主要指人民授权组建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强制力量。宪法是人民公意的法律体现,是人民与政府订立的契约,“为了使社会公约不致于成为一纸空文,它就默默地包含着这样一种规定——唯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其他规定具有力量——即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3]显然,宪法不是某个人意志的体现,由于人都有“恶”的一面、自私的一面、阴暗的一面,有些人企图假借公意来实现自己的野心和个人目的,企图把自己的意志凌驾于宪法之上,因此他们时常会侵犯公意,破坏宪法,宪法必须借助于暴力对其进行必要的惩罚制裁,使其不敢轻易违宪,以维护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

  然而,暴力只是维护宪法合法性的后备手段而非最佳良方,暴力并不能迫使少数人心甘情愿地服从宪法,一味依赖于暴力往往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民不畏死,奈何以死畏之?因此,必须通过对人民进行系统的宪法知识宣传教育,培养他们的宪法意识。宪法意识是人们观念、情感、心理态度和评价等综合而成的思想体系。主要包括权利意识、契约意识、参与意识、诉讼意识等,其核心是对宪法的认同、信仰、忠诚和感情。宪法意识对立宪、行宪、守宪和护宪都有重要的意义。英国宪法学家惠尔指出:“人民关于宪法的思想以及对宪法的态度也能影响宪法。如果人民以崇拜的态度看待宪法;如果宪法中体现的权力被认为是确定和有益的,那么便存在着一种保护宪法,反对企图轻率地改变宪法的力量。”[4]宪法意识主要通过阿尔都塞所称的“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对人民进行意识形态教化而树立起来的。教会、家庭、工会、大众传媒等承担起了重要职责。通过意识形态教化,使广大人民充分认识到宪法是人民宣言书,国家一发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是为权利而存在,法不禁止都是自由的等等,从而激发起对宪法的感情,自觉地遵守宪法并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目前,我国广大人民宪法观念还很淡薄,“宪法不是法”、“宪法无用”、“宪法是用来惩罚敌人的,与我无关”、“违反刑法要治罪,违反宪法无所谓”等此类言论还占有一定的市场,社会中时常有违宪行为发生,这些都表明我国宪法的合法性出现不足,即哈贝马斯所言:“合法性的缺乏或赤字”、“合法性的缺乏意味着不可能通过行政手段将规范结构维持或建立在所要求的社会结构上”[5].造成宪法合法性出现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有某种程度的不协调;宪法修改过于频繁,人们对宪法的信心下降;宪法没有违宪审查机制,违宪行为得不到追究;国家没有注重对人民宪法意识的培养等等。

  (三)宪法合法性的丧失

  宪法合法性的丧失有两种情况:

  一是通过人民废除宪法使之归于无效。宪法是人民制定的,人民有权废除宪法。池塘社会形式发生重大变化,人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结构已经调整,宪法不能满足人们的根本需求和利益时,人民可以通过制定新宪法的形式来废除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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