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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房地产拆迁中的定位(2)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城市房屋拆迁具有很强的时间性、政策性和计划性,涉及到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涉及到城市建设的总体布局和城市整体功能的发挥,涉及到千家万户和社会的方方面面的利益,一直是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政府在城市拆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不是“运动员”而是“裁判员”,是拆迁工作的管理者、执法者,所以,政府应从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事务中脱离出来,认真负责的行使计划审批、检查监督、登记发证等权利,衡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利益。不能以牺牲广大被拆迁人的利益,来求得市政建设的繁荣,不能用幢幢大楼的城建外表代替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公正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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