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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政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若干实践问题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秩序的逐渐规范,政府机关因参与民事、经济活动被起诉到人民法院以至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逐渐增多,其中又以基层政权组织-乡(镇)人民政府为主。这类案件大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审理过程相对容易,但法律文书生效后的执行却成了困扰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突出问题。本文结合长阳县人民法院近年来在执行此类案件中的具体做法和经验,就以政府这一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案件的特点及所适用的原则和方法等实践问题作粗浅探讨。

  一、案件的类型及特点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院辖区11个乡(镇),人口43万,两年来,先后有7个乡(镇)人民政府成为13起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涉案标的额150余万元,这些案件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政府兴建学校、办公楼及其他公共设施拖欠工程款;二是拖欠车辆修理费、招待费等日常支出费用;三是因清退民办教师、临时工等涉及的劳动争议;四是为企业不适当担保引起的债务纠纷;五是在计划经济转轨时期开办企业引起的联营、购销等合同纠纷;六是因虚假出资、接收企业财产等原因被追加、变更为被执行人;七是其他损害赔偿纠纷。

  上述案件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1、被执行主体具有特殊性。作为被执行人的政府机关既不同于一般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更不同于自然人,它具有双重身份特征:一方面它是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和调控经济运行的权能,另一方面它又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受到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必须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遵守经济规律、承担市场风险。政府机关的这种双重特征在许多地方往往同时表现出来,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政府职能未完全转变的时期尤为突出,这就决定了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复杂性。

  2、执行过程倍受社会关注。涉及政府的案件,历来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不少人认为“法院与政府是一家”,法院执行政府只能是“和稀泥”、“官官相护”,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能否严格依法办事,成了老百姓衡量人民法院执法权威和执法水平的标志,法院执行人员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考验。

  3.执行结果意义深远。通过依法执行,一方面可以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和“依法治国”方略的认识,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和威信,并对其他类型案件起到很好的带动作用,另一方面能够有效地化解政府同其他市场主体的经济矛盾,使政府参与和管理经济活动的行为得到规范,为政府机关树立“诚信”形象,促进经济发展。反之,若此类案件久拖不执,或者执行不力,则会对人们的价植观念产生误导,严重损害法律尊严,败坏社会风气,危及社会稳定。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申请人执行要求急切,法院执行压力大。案件所涉纠纷往往形成时间长,关系复杂,案件标的额较大,给权利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当事人无奈之下才诉诸法院,若处置不当,容易引起上访告状、纠缠不休的局面。

  2、少数政府首长“官本位”思想较浓,主观上抵触法院执行。由于不能正确对待“权”与“法”的关系,一些政府官员对于将政府置于被执行人的地位难以接受,对于法院执行活动(如送达法律文书、调查财产等)不理睬、不合作甚至运用掌握的权力设置障碍,无理干预。

  3、“新官不理旧帐”的现象较为普遍。政府中各种矛盾错综复杂,政府领导受其任期的影响,对待法院执行往往能拖则拖,尽量将矛盾移交到下届政府。

  4、政府财政困难,客观上难以执行。政府具有管理性、服务性和非营利性,经费支出受到严格的政策限制,各乡(镇)人民政府普遍财政赤字严重,运转艰难,甚至连干部工资都难以按时发放。

  5、法院执行人员自身认识不清,经验不足。具体表现在:

  (1)对政府机关的职能特点认识不清,不能充分了解其双重身份特征,要么过份顾虑其权能作用,害怕行政干预,有消极畏难情绪;要么将其视为单纯的民事主体,执行观念“理想化”,方法简单,致使执行中产生新的矛盾,执行效果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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