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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是长颈鹿吗?——评新交通法规(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而由于以上的理由,新交规的76条必须由保险作为支撑才能有效实施,因为,作为特定个体的驾车者是没有能力,也没有理由(主观认识上)对于行人违法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目前看来,按照新的赔偿办法,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者如果遇到亡故的大不幸,可能得到的赔偿在40万元左右,试想,在中国,又有几个人能赔偿(其实是补偿)得起呢?参考世界各国的规定,我们也能发现,“无过失责任只有在经济上加以限制时才能为人们所承受”。不顾现实,盲目以人命要价(其实人命应该是无价的),最终或可导致更多逃逸,更多违法,提高司法成本,并不能为社会不幸带来合理的分担。“在德国法中,几乎所有规定无过失责任的法规确立了对于补救数额的最高限制。”《葡萄牙民法典》第508、510条也规定了赔偿范围的最高限制。

  因此,新交规的焦点在于:第一,是否有合理的保险制度与之相配套,真正由社会保险系统分担“不幸后果”的风险;第二,是否有合理的补偿数额限制,以使这种保险制度能够持续下去。

  需要澄清的是,对于行人违法而导致的事故,机动车驾驶员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决没有附加给驾驶员把行人当做长颈鹿的所谓“最大注意义务”,从法律上讲,所谓“最大”,也无法判断。最大的客观标准只能是违反交规与否。尽管驾驶员承担责任,但责任的实质是驾驶员在社会保险事项发生时成为保险赔付的实现者,驾驶员仍然是没有任何过错的。同时,行人或非机动车违章行为仍然是违章行为,尽管不承担民事责任,但仍然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试想,如果行人违章造成机动车驾驶员死亡,而违章行人不承担任何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那么,有哪个行人会傻到遵守行政法规、刑事法规呢?又有哪个机动车驾驶员会傻到为躲避违章行人而甘冒生命危险呢?尽管无过错责任没有惩治违法的功能,但是行政和刑事规则和民事法律规则并不相同,应该相辅相成,在使社会分担风险的同时,也要起到惩治违法、褒扬守法的功能,只有这样,才能使安全和交通二者相互协调。

  总之,新法规的致命弱点在于:目前没有配套的保险制度分担风险,理想化的所谓以人为本的新交规带来的只能是更多违章,从而最终也会背离在安全的基础上实现交通通畅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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