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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与契约——全球化背景下对国家主权的观察(3)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国家可以通过国内立法等单方行为和与其他国家订立条约等双方或多方行为,自愿地限制自己的行为界限。例如,一国可以单方面地放弃本国军队的组建,一国也可以通过与其他国家签订条约而放弃本国的货币发行权。当国家自愿作出上述选择时,不应将这种选择视为“主权限制”,恰恰相反,这正是自主行使主权的表现。

  在另外一些场合下,国家行为受到某种限制并不是自愿接受的,而是外来的、强迫性的,例如,其他国家对某一实行种族歧视政策的国家实行禁运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封锁,一国不经另一国同意而对其领土实施占领。由于这种限制违背了受限制国家的意志,剥夺或部分地剥夺了该国在国际社会中与其他成员的平等身份,因而应视为是对国家主权的限制。非自愿的主权限制应有合法与违法之分。简单说来,被国际法所承认的对他国主权的非自愿限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第一,被限制主权的国家违反了国际法的规定,例如,对他国进行侵略,从事或纵容国际恐怖行动;第二,实施限制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限制行为遵循了正当的程序,例如,依据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行事,或者在遭受他国侵略时予以反击;第三,所实施的限制与被限制主权的国家所从事的不法行为相称,即:实施限制不应超过纠正不法行为和恢复正常状态所需的程度。如果一项外来的主权限制不具备上述条件,则应认定其为危害他国主权的违法行为。

  三、全球化使国家置身于更多的契约约束而并未减损国家的身份

  全球化都在哪些方面对国家带来了影响呢?人们可以列举出很多,例如:全球化使国家受到越来越多的约束;国际组织从国家手中拿走了许多权力;跨国公司在迫使国家让步;个人正在逐渐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从而可以对抗国家;环境等跨国问题需要国家间日趋紧密的合作等等。上述现象的一个共同特征就在于:在越来越多的情形下,单个的国家已经不能独立地作出决策,而在几十年之前,没有人会怀疑国家有这种独立决策的能力。于是,人们开始以“主权萎缩”、“主权让步”、“主权消亡”等言语来解释这种现象。但事实上,似乎没有哪个国家觉得自己已经力不从心。于是,我们不得不怀疑学者们的阐释是否正确。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影响。

  (一)跨国公司和个人是否已开始动摇国家的主权者身份

  全球化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贸易、投资等经济活动日益突破国界的限制以及与此相关的个人的权利保护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许多跨国公司发展到今天已经具有了很强的经济实力。据统计,目前跨国公司的年生产总值已占西方发达国家总产值的40%,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和跨国公司之间的贸易约占全世界贸易总额的60%.跨国公司还控制着75%的技术转让、80%以上的对外直接投资。全世界100个最大的经济实体中,有一半以上是公司,而不是国家。[12] 公司为了获取更多的海外利益,往往会借助本国政府的力量向其他国家施加某种压力,要求更加开放的市场和更为宽松的管理。个人也开始在国际社会寻求空间,这主要表现为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已开始形成。国际法不仅要关注国家的权利义务及其公正程度,而且还要关注个人的权利义务及其公正程度。“在世界范围内提倡人权保护,根本的目的还在于提高公民个人利用国际人权法来对抗国家和政府的能力。” [13]

  但无论是国家对公司管制的放松还是对个人权利保护的增强,都不能认为是国家主权的地位的削弱。从国家与公司间的关系来看,任何一家公司都必须依据一国法律设立,取得某一国家的国籍,从而置身于某一国家的管辖之下。虽然国家对公司的管制(特别是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有放松的趋势,但国家与公司的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没有任何改变。国家可以通过降低关税、简化许可程序、提供财政支持等方式来鼓励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合理地配置各种生产要素,获取更多的利润,但与此同时,当公司的行为可能破坏环境、限制市场竞争、违背本国的外交政策或不利于本国的国家安全时,国家对公司的强制将是毫不留情的。从国家与个人的关系来看,已有相当数量的国际人权公约的存在,但个人的法律地位首先还是由一国的国内法所确定的。依照地域来对居民进行管辖是国家同其他社会组织相区别的一个基本特征。从国际人权公约对国家所确定的义务的模糊以及国家在开放人员的国际流动方面的谨慎,就可以看出,至少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国家不会允许个人在国际社会取得足以挑战国家的地位。因此,国家对公司管制的放松和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的增强只不过是国家在新的形势下对自己行使权力的方式的调整,而这种调整既可以通过单方面的国内立法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对外缔结国际条约或参加国际组织的方式进行。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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