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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受损,是制度供给不足还是执法不力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摘 要]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的原因不在于制度供给不足,而是由于法律、政策没有得到有效实施。本文所关注的问题是如何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政策和措施切实得以落实,使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不因各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如何建立责任政府问题。

  [关键词] 农民工; 合法权益; 责任政府; 长效机制

  有关进城务工农民(以下简称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近一段时间以来引起从中央到地方的高度重视。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连续两次提出法律议案,希望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针对损害农民工权益最严重的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目标。在中央的推动下,有关政府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也纷纷酝酿出台一些规范性文件,如建设部颁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天津市制定了《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上述这些措施的出台对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所关注的问题是如何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政策和措施切实得以落实,使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不因各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一、农民工权益受损不在于制度供给不足

  据农业部统计,2003年全年外出的务工农民已接近1亿人次。农民工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工人阶级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正在逐渐演变为工人阶级的主力军。广东省2002年一份统计资料显示,农民工对全省GDP增长贡献率高达25%以上。他们主要集中在建筑安装、搬运装卸、餐饮服务等行业。随着农民工人数的增加,近年来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主要问题有:(1)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十分普遍。据国家有关部门的一项调查表明,72.5%的民工工资遭到不同程度的拖欠,全国拖欠民工工资达1000亿元左右;(2)生产条件差,劳动保护措施不力。多数用工单位为农民工提供的住宿条件拥挤、脏乱、不通风,根本达不到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要求;(3)超时工作或加班得不到应有报酬,一些农民工因长时间超负荷劳动而累病;(4)社会保障程度低。一些企业对社会保障工作态度消极甚至有抵触情绪,通常以员工流动性大、农民工不愿投保等为借口,少报、瞒报用工人数或工资总额,以达到少缴社会保险金的目的。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全国农民工的参保率不足40%。此外,农民工在城市就业成本、子女在城市的入学等方面也都存在很大问题。

  导致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原因是什么?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二元结构背景下的管理体制问题是导致农民工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只有实现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才能解决对农民工权益的损害问题[1];有的学者认为最重要的原因是农民组织化程度低;更有一些学者认为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是导致农民工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这是当前的主流观点。

  本文认为上述这些方面都是造成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但都不是主要原因。笔者通过考察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对比中央自2003年底以来加强对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前后农民工权益受保障的情况变化,认为农民工权益受损主要原因是既定法律制度的实施问题。

  (一)制度考察

  从法律层面看,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的很多规定都涉及到农民工权益的保障问题。仅以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规定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在国务院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四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除此以外,在国务院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劳动部《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中都有相关规定,在上述有关规范中,既有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也有有关政府部门的义务,即在用人单位不承担相应法律义务时,有关政府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使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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