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基本权利的起源于衣归(9)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2)关于迁徙自由
我国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对此都有规定。但是随后的历部宪法都取消了。在82年宪法制定前宪法学家吴家麟在提建议时指出“宪法要建立它的权威,要真正贯彻实施,有保证。有些做不到的就不要写进去。”“因为有法不依,不如无法。无法盼法,大家还觉得有希望;有法不依,连盼头都没有了。” 这是前几部宪法取消“迁徙自由”的通行理由。
75年宪法和78年宪法,在这里就不做评述。至于82年宪法,吴家麟教授提出的理由在当时应该是很充分的。在当时宪法失信于民,国家贫弱的情况下确实是不规定比规定好。 至于现在是不是应该恢复公民的这项自由呢?目前学者对此项自由是千呼万唤。但是我国是否真的已经具有保障公民的这项权利的能力呢?我认为我国现在不需要急于在宪法中对此项权利作出规定。一旦宪法规定此项自由,大量农村人口将向城镇迁移。我国目前还有70%的农村人口,如此庞大的农村人口大量的涌入城市定居引起的城市压力将是巨大的。包括城市空间膨胀,城市环境压力,和治安、就业压力。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造成的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结构也成为公民迁徙自由的瓶颈,因而恢复迁徙自由,还得户籍制度改革先行。而让迁徙自由暂时空缺却能带来很多便利。一方面宪法不禁止,随着经济活动的开展,实际发生的公民自由迁徙政府可以予以默认和保护;另一方面宪法不规定,又可以降低不符合条件的迁徙带来的压力。迁徙自由的恢复,从根本上说需要由社会经济发展扫除公民享有此项自由的障碍,等条件成熟了再予以规定。
五、结语
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是公共权力权威逐渐地退出普通公众的日常生活。民法时代的到来也就意味着公共权力地没落,而宪政时代则彻彻底底地要求公共权力服务于公民权利。在法律秩序的运作过程中,权利始终处于重要地位。权利构成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体系的许多因素都是由权利派生出来的,由它决定,受它影响,权利在法律体系中具有关键作用。我们必须具有这样一种认识:“公民权利至上是现代宪政以及行政法律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现代法律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公民权利。” 但是无论何时,权利与义务同行。正如拉伦茨所说的,“原则上,没有权利是不受到某种限制的”。我崇拜权利,我也会同样地崇拜义务。
我国的宪政理念从19世纪末开始一直走到现在,然而真正的宪政却始终未曾建立。无数先贤为此奋力呼号,却又在期待中失望。但是我们毕竟是在进步。德国诗人海涅曾经说过,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课题,解决了它,就将人类的历史往前推进了一步。那么让我们踏着前人权利诉求的脚步继续前进,相信宪政时代的到来就在不久的将来。
参考文献:
[1]卢梭: 《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2]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
[3]俞子清主编:《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蒋碧昆将碧昆主编:《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6]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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