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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政治权利的要素与结构(4)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知政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第五部分。

  知政权即公民获得政治生活信息的权利。政治生活信息可以理解为与公共事务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信息,其中尤其指与公共权力的行使相关的信息。现当代宪政中的知情权制度就是旨在保障公民获得官方情报的权利。对政治生活信息的掌握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前提,否则,参与将是不可能的。因此,知政权是前述各项权利的保障性权利。

  综上所述,从结构上看,全部公民政治权利构成了以公共事务决定权、担任国家公职权、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权为核心,以联合行动权为补充,以知政权为保障的有机统一的体系。公民政治权利的各具体要素在公民权利体系中担负着不同的功能,处于不同的地位,并非可以等量并观。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基于民主政治的共性而阐述公民政治权利的要素与结构。但由于国家性质、历史文化传统、现实国情等的不同,各国宪法对公民政治权利的确认存在差异,这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留待另文。

  三、另一种结构分析

  以上是从具体政治权利的功能出发分析公民政治权利的结构。下面将简要地从另一个角度,即从政治生活的内容的角度,对公民政治权利的结构加以分析。

  第一,关于国家权力主体所行使的权利,有三项:1.选举国家权力主体的权利;2.罢免国家权力主体的权利;3.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这三项具体权利完整地构成公民针对国家权力主体的政治权利。

  第二,关于法律的政治权利,有四项:1.制宪权;2.修宪权;3.对普通法律的直接创制权;4.对代议机关立法的否决权。

  第三,关于特定事项的政治权利。在直接民主制下,特定事项有公民可以直接决定的,也有公民不能直接决定但可以表示意见的。相应地有二项权利:1.直接决定权,即特定事项决定权。2.请愿权,包括以个人行为进行的请愿和以联合行动(游行、示威)进行的请愿。如前所述,请愿权在功能上是对国家权力运行的监督权,而监督国家权力运行是就具体的、特定的事项而言的,离开了具体的、特定的事项是不能断定权力的滥用或不当行使的。

  第四,关于政治信息的权利,有二项:1.获得政治信息的权利即知政权;2.发表政治见解的权利。个人的政治见解也属于政治信息,公民既有权从外界获取政治信息,也应有权向外界发布政治信息,从而形成公民与外界的信息交换。

  第五,关于政治社团的权利,一项,为政治结社权。政治生活涉及国家权力主体与法律这二个方面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公民政治权利体系中必须有针对国家权力主体和针对法律的权利。在国家权力主体与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公共事务的存在,则尚应就特定事项使公民有参与和影响的可能,因而须有就特定事项的直接决定权和请愿权。政治信息构成政治生活的一个方面,相应地必须使公民有进行政治信息交换的权利。政治生活少不了政治团体的存在与活动,尤其是在现当代政治生活中,则公民自应有政治结社权。可见,上述五个方面的公民政治权利,在另一意义上构成完整的、有机统一的公民政治权利体系。进而言之,上述公民政治权利使公民得以在政治生活的全部领域成为自决、自主的存在,获得政治领域中的自由。

  四、辨  析

  一些非政治权利往往被错误地作为政治权利看待,反映了学理上对政治权利缺乏准确的把握。按照本文的观点,除前述各项公民权利为政治权利之外,其他公民权利均不属于公民政治权利。另一方面,一些公民权利又被错误地仅仅作为政治权利看待。为了更明晰地界定公民政治权利的范围,特辨析如下。

  1.学者多有将“享受荣誉称号”作为政治权利的。%本文认为,享受荣誉称号并不意味着公民就参与了政治生活,更不存在享受荣誉称号会发生影响政治生活的作用,因此,享受荣誉称号不应作为政治权利,准确地说,是属于公民精神生活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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