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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有限”与“有为”的政府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一系列相应的重大措施。其中之一即是“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所谓“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既包括建设“有限政府”的要求,也包括建设“有为政府”的要求。《决定》对之提出了四项与之直接相关的任务:其一,减少行政审批,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其二,减少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和制定,确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基本任务和产业政策,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实现经济增长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其三,减少对地方的指令性管理,加强对区域发展的协调和指导,调动地方的积极性,通过法律和政策促进不同地区的平衡和协调发展;其四,减少行政命令,改革行政决策制度,完善对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的决策程序,促使在决策方面充分利用社会智力资源和现代信息技术,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由此可见,我们的“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既有与西方国家自上世纪后期开始实行的“放松规制”(Deregulation)运动相同之处,又有与“放松规制”的不同之处。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强调建设“有限政府”,强调政府应该“瘦身”-精减机构,裁减人员;政府应该“归位”-把本应由市场调节、公民自治、社会中介管理加以解决,且市场调节、公民自治、社会中介管理能够解决好,甚至能够解决得比政府更好的事交给市场、公民和社会,不再“越位”和“错位”。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否在建设“有限政府”的同时建设“有为政府”:西方的“放松规制”论者大多过分强调政府的“有限”、“无为”,过分估价政府的消极作用而对政府的积极作用估价不够,过分估价市场的积极作用而对市场的消极作用估价不够,对“政府失灵”的危险性、危害性有清醒的认识而却对“市场失灵”的危险性、危害性认识不足;我们提出和推动“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则是在强调政府“有限”的同时,也强调政府的“有为”,既要求政府坚决地减少、放弃某些职能,不管其不应管、管不了和管不好的事,又要求政府加强、健全和完善某些职能,管其应该管、管得了和管得好(而其他组织则管不好)的事。

  当然,转变政府职能首先是要求“放松规制”,建设“有限政府”。“放松规制”和建设“有限政府”是转变政府职能的最主要的内容。之所以如此,其理由在于:第一,我国经历了长时期的计划经济时代。计划经济是建立在过分迷信政府的作用,视政府为“万能”的理念的基础之上的。现在我们虽然早已摒弃了计划经济体制而走上了市场经济的道路,但计划经济所基于的那种政府“万能”的意识、观念还仍然顽强地残存在我们一些人的头脑之中,很多时候还在影响着我们的政策;第二,我们的行政法制很不健全,特别是行政组织法不完善,对各个政府部门的职能缺乏法律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一些政府部门借此扩权,尽量扩充其职能,以获取更多的利益;第三,许多行政管理往往与利益相联系:取得了管理权通常就获得了罚款权、收费权。罚款、收费一般还是合法的利益,至于不合法的、灰色的利益,如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对于某些政府工作人员则更具有吸引力,推动着他们去扩大政府职能和权力;第四,对于政府各部门负责人来说,管事越多就越能理直气壮地要求增加人员、扩充机构或提升机构级别,从而负责人自己的官阶也可能借此提高一个或半个级别,至少不至于因所在部门事太少而被裁撤、降级,而使自己成为组织伤脑筋的“安置对象”。显然,这些因素均构成政府扩充其职能而不是减少其职能的推动力。也正是因为这些因素,使得要在中国实行“放松规制”,建设“有限政府”是何等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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