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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础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一国两制”,最初是为和平解决台湾问题提出来的,后来最先用于香港的回归和治理。事实证明,它是解放思想、创新制度,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成功实践,也是香港长期保持繁荣稳定的命根子。令人忧虑的是,最近以来,围绕香港的政制发展问题,出现了某些片面理解、甚至有意曲解“一国两制”的错误认识。这些认识若不予澄清,将是十分危险的。

  正确认识、全面把握“一国两制”方针,必须把“一国”与“两制”统一起来。讲“一国”,就是坚持一个国家,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讲“两制”,就是在国家的主体制度实行社会主义的同时,通过中央的授权,在某些特殊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也就是说,这些地区实行高度自治的程度可以高到实行不同于内地的制度。“一国”与“两制”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是先与后、源与流的关系。没有“一国”,就没有“两制”。只讲“两制”,不讲“一国”,高度自治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从香港回归的历史看,回归祖国是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前提和基础。香港自古是中国的领土,香港同胞自古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十九世纪中叶,英国人以武力逼迫清政府签订不平等条约,强占香港,实行殖民主义统治百余年,对此,中国人民从来未予承认。在当年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谈判中,坚持“一国”就是一个根本前提,国家主权是不容谈判的。实行“两制”,是因为充分照顾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绝不意味着在主权问题上有任何含糊,有任何让步。正是因为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中华民族才得以洗雪百年耻辱,港人才有可能真正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港人治港的实质,是中国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前提,是中国人当家作主。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国人只有一个祖国,这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广大中华儿女铭刻心间的共同信念。

  从香港特区权力的来源看,国家主权是地方治权的前提和基础。作为国家的法律人格,主权具有最高性、唯一性、排他性,是不可分割的。地方自治,不论是普通自治还是高度自治,不论是单一制下的自治还是联邦制下的自治,都只是主权国家内部的一种权力分配方式。我国实行单一制,香港自古又是中国的领土,因此,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先有国家权力,后有地方权力,先有中央政府,后有地方政府,是毋庸置疑的。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区是直辖于中央政府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其高度自治权来源于中央的授权。正是基于授权原理,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由中央政府任命,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中央同意。此外,国家还对香港特区制定的法律行使监督权,负责管理香港特区的防务和有关外交事务,并可以依照基本法决定香港进入紧急状态。

  从国家制度体系的构成看,国家制度是地方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国家不是一个只有人口和领土的空洞概念,国家本身就是一种以主权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在现代社会,宪法是规定国家制度体系和公民权利的根本大法,是国家主权在法律上的最高表现形式。一个国家,只有也只能有一部宪法。我国现行宪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当然也在总体上适用于香港。香港基本法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它既是一部全国性基本法律,又是一部在香港具有宪法性地位的法律。由于有了宪法和基本法,香港无论是保留下来的法律,还是新的法律,就不再以什么“英皇制诰”、“皇室训令”为效力来源,而是以宪法和基本法为依据和基础。国家宪法和基本法不仅是香港获得作为地方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的前提和基础,而且是香港地方制度本身的前提和基础。在此意义上,香港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不是独立于国家制度体系之外的,而是整个国家制度的一部分。我们所说的“两制”,是指整个国家制度体系内部的两种特定的制度。我国的主体制度实行社会主义,并不排斥香港地方制度仍然是国家制度体系的一部分。也因此,在香港政制发展问题上,严格按照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办事,自觉维护、坚决行使中央的主导权和决定权,乃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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