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关于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的思考(3)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人大监督专员根据首席监督专员所作的分工,在自己对口负责的区域或部门范围内,通过以下两种形式开展工作:一是通过受理人民的举报和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发现监督线索和对象,并着手进行调查监督;二是通过不定期的对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巡查,找出监督线索,进行督察。二者交叉使用,但以被动监督为主。同时,应通过立法对人大监督专员的产生、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和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他们应当拥有下列权力:(1)列席被监督机关的会议;(2)审查有关的文件和材料;(3)询问和质询;(4)要求被监察机关限期纠正违法;(5)提请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罢免由人大选任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的职务或撤销有关法规;(6)移送有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7)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被监察者的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

  三、人大监督专员制度与行政监察、司法监督的关系

  (一)人大监督专员制度不同于司法监督。司法的本质特征是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之争终由居其之外的第三者来作出法律判定。换言之,司法是在既定的法律关系出现失衡、遭到破坏的情况下,由中立的局外人来评判当事人双方的对与错,恢复正常、合法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过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与司法监督相比较,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监督形式不同。司法监督既包括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外部监督,也包括对法院审判工作、检察院检察工作的合法性进行内部监督。而人大监督专员制度主要是一种外部监督。二是监督的领域不同。即司法监督局限于“犯罪”的意义上,对一般的不当行为并不过问。而人大监督专员制度主要解决那些违背了公共利益,但又未构成向法院起诉的“轻罪”,即处在过失与犯罪之间的广泛领域的不当行为。三是实施的手段不同。即司法监督具有直接强制性,尤其是对行政机关的外部监督,通常是以判决作为最后的结果,而这种判决在各种监督方式中又往往是终局的监督,被监督方必须执行。而人大监督专员的监督虽然代表着国家权力机关,具有权威性,但在处理方式上通常不直接纠正被监督对象的行政和司法行为,而只是督促和要求其自行纠正并对受害方进行补偿。

  (二)人大监督专员制度不同于行政监察。由于人大监督专员制度主要解决那些违背了公共利益,但又未构成向法院起诉的“轻罪”,故在这一点上,它有点类似于行政监督制度。因为,根据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监察机关有权作出监察决定的法定情形主要有: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但实际上二者还是有显著区别:一是监督形式和权力来源不同。行政监察是一种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情况实施的监督,它只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和约束机制。而人大监督专员制度是一种外部监督,监督专员的权力来自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二是监督的范围和体制不同。行政监察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和违法违纪行为实施监督,范围只限于行政机关内部,是行政体系内的同体监督;人大监督专员监督的范围涉及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是宪政体制内权力授予与权力监督相统一的一种形式。三是监督机构的设置与权威性不同。行政监察作用的发挥受制于多种因素,如机构设置的非独立性,办案过程的非自主性等。在机构设置上行政监察是一个非独立的监督机构,头上“婆婆”太多。它既要接受同级政府的领导,在同级政府首长的亲自领导下才能顺利开展工作,又要受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和监督。由于行政监督权受到行政管理权的限制,在监督权的行使过程中,就难以做到把对行政监督机关的领导、监督以及正常的批评、建议同非法的无理的干扰、干涉区别开来。而人大监督专员地位的独立性、办案的自主性、授权机关的最高层次性,就使之具有了行政监察机关所不可比拟的权威性,它可以通过人事建议权和与新闻媒体的特殊渠道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形成一种无形的威慑力量。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